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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农行亿元骗贷案:监管铁腕遭遇蒺藜2005年4月中旬,近一周的时间,记者往返于内蒙古自治区三个城市就“包头农行亿元骗贷大案”做深入调查时,充分感受到本案各方当事人三缄其口的微妙态度,似乎各方之间已经形成某种“默契”。但在本案披露之初,情况却大不相同。 对案件定性与涉案金额有分歧,农行“喊冤” 2005年3月24日,银监会发布了一则公告称:从2003年7月2日到2004年6月4日,包头农行东河支行、汇通支行市府东路分理处以及包头市达茂旗农村信用社联社所辖部分信用社的工作人员与社会人员相互串通、勾结作案,挪用联行资金、虚开大额定期存单、办理假质押贷款、违规办理贴现、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谋取高息。已查明涉案资金累计98笔、金额11498.5万元。 信息一经披露,敏感的媒体立即跟进转载,“银监会铁腕监管,包头农行亿元大案被查”,成为当时媒体的普遍报道口径。 就在公告发表仅四天后的3月28日,包头农行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接受某家媒体采访时,表达了对公告的不满:“达茂旗的信用社基本上全部沦陷,后来处理的人员,属于信用社的也大概占到四分之三;银监会在公告中却把农行摆在了前面。” 而包头农行办公室主任更进一步表示,事后经该行自行清查:汇通支行涉案资金800万左右,基本全部追回;东河支行涉案资金1700万左右,也已经追回900多万,“涉案资金绝对没有1亿多”。 同时包头农行另有干部向该媒体透露:该行领导已赴呼和浩特与内蒙古银监局协商重新“修订”公告,并与包头市有关领导谋划应对方案,以图挽回“形象”;并预计很快将在一定范围内发布一个解释性公告,力求将案件中农行与信用社的责任划清界限,“我们要讨个说法。” 内蒙古银监局:严厉“通报”强势体现监管意志 该案的曝光,源于2004年5月内蒙古银监局在自行组织开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贷款”检查。 当时,包头银监分局应内蒙古银监局部署,在对包头农行汇通支行的检查中,发现包头农行汇通支行、东河支行个别工作人员与达茂旗信用联社中四家信用社的主任及部分社会人员相互勾结,在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利用虚开大额定期存单进行质押骗取银行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和进行贴现,利用多种金融工具套取国家和集体资金,挪用资金、非法私自放贷牟利。 包头市公安局将这一案件定名为“包头市‘6·8’金融犯罪案件”。 在2005年2月24日内蒙古银监局所发的《关于对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个别分支机构违法违规经营酿成“包头市‘6·8’金融犯罪案件”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中,对相关金融机构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描述如下: 从2003年7月2日开始,到2004年6月4日案发,包头农行汇通支行市府东路分理处主任周桂芬、副主任宋、东河支行客户经理白毓莲,与社会人员谢宏伟、付全仁、白明等人,以及达茂旗兴达信用社主任王贵喜、大苏吉信用社主任杜军、都荣敖包信用社主任巴图、查干淖尔分社主任王毅串通勾结,利用达茂旗部分农村信用社内控失效、地理位置偏远、支付能力弱的特点,以及包头农行内控机制不健全和管理上的漏洞,合谋作案。 自2003年7月2日至案发,周桂芬领导下的汇通支行,分别挪用联行资金200万元给王贵喜虚开大额定期存单;为谢宏伟违规办理没有存单质押的虚假质押贷款100万元、活期储蓄存折质押贷款940万元,并为其假公司“包头市宏惠贸易有限公司”违规办理18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东河支行则会同汇通支行,对“6·8”案件中涉及的25笔质押贷款用途的真实性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而案发后,汇通支行串通谢宏伟,在涉案合同上补盖印章;与其前往达茂旗相关信用社,要求兑付涉案存单;并与东河支行违反会计结算规定,将谢宏伟等人的贷款未经正常转账手续,直接划转至他人存款账户共计1470万元,对案件的检查工作造成了极大障碍。 作为“同案犯”,达茂旗信用社早已被“连锅端” 在本案中,被包头农行一再提及、做比的“基本上全部沦陷的达茂旗信用社”,其中的相关涉案人员,在“6·8”案案发半年后,就已被移交检察机关。 侦办此案的包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认为: 2003年7月至2004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王贵喜(原信用联社兴达信用社主任),以高息形式吸纳储金共计1000万元,犯罪嫌疑人杜军(原信用联社大苏吉乡信用社主任)将以高息形式吸纳的储金共计600万元,分别采取不入账或删除电脑记录等手段借贷给他人。 犯罪嫌疑人巴图(原信用联社都荣敖包信用社主任)于2003年7月6日,以高达7.6%的年息,为同案犯罪嫌疑人谢宏伟办理了一张100万元的一年期存单,巴图随后将该笔业务从电脑中删除,转入私人活期账户,并将其中的70.5万元借贷给他人。 犯罪嫌疑人王毅(原信用联社查干淖尔信用社主任)于2004年2月22日,以8%的高息为同案犯罪嫌疑人付全仁办理了一张100万元的一年期存单,并采取不入账的方式,将其中的92万元挪用。 包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于2004年12月8日,将以上六名嫌犯,分别以涉嫌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和窝藏赃物罪,移送检察机关。 「手法」 高息吸纳储金、需开大额定期存单的背后 监管部门指出,这样极易露出马脚,而且这样长期的、频繁的、大额的质押贷款也极容易引起农行信贷人员的警觉,因此必须买通银行内部人员进行里应外合,因此恰是这些手段使较为简单的作案模式,最终升级为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骗贷案,从而将大量银行员工拖下了水。 在银监会公告中,提及了银行、信用社人员与社会人员相互串通、勾结作案的问题,而廓清相关操作手法,显然关乎案件的定性。 包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一份工作简报显示,2003年7月至2004年5月期间,达茂旗4名原信用社主任涉嫌挪用资金1700万元。 其具体手法是:以高息形式吸纳储金,然后采取不入账或删除电脑记录等手段私自截留,放贷后赚取利差。 一位在信用社长期工作的人士告诉记者,这是一种简单但有效的牟利模式,平时“借鸡生蛋”,用别人的钱放贷牟利,在年末结算时再把钱还回来,一般就没事。即使发现了,也就是“违规操作”,违法也只算是“挪用公款”,较为容易打“擦边球”,因此在基层金融机构中较多存在。 事实上,信用社人员的这一牟利手法并不会与农行发生关联,农行包头市分行一位知情人则透露,达茂旗信用联社部分人员还使用了另一种更为极端的作案手法———虚开大额定期存单去办理质押贷款或者套取现金。即借用当地诸多私营企业的户头开具大额存单,单子和印章等全部真实,但信用社其实并没有这笔款入账,接着用这些“假存单”去农行办理质押贷款,随后用所获贷款再放高利贷,赚取其中利息差额后分红,最后再次通过“关系企业”来回过账,以此完成最后的一道“工序”,洗钱。 另一种方法是,信用社为“关系企业”虚开存单的次日,关系企业以各种经营业务账款的名义将存单上的“资金”,转到一些社会人员在其他银行的账户中去,转账后的第二天再删改电脑记录进行冲账,消灭该笔资金吸入和转出的痕迹。最后,这些社会人员再从账户中提取现金开始放高利贷。 而这些“关系企业”就成了银监会公告中所说的与信用社人员勾结的社会人员。 业内人士指出,企业凭着虚开的大额定期存单去办理假质押贷款或套取现金时,银行负责信贷的业务人员一般要去做资产评估,甚至到开户的信用社去查账,这样极易露出马脚,而且这样长期的、频繁的、大额的质押贷款也极容易引起农行信贷人员的警觉,因此必须买通银行内部人员进行里应外合,因此恰是这些手段使较为简单的作案模式,最终升级为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骗贷案,从而将大量银行员工拖下了水。 “100万在手里每倒一次,就轻轻松松赚两万,结果一些农行支行看着眼馋,居然主动和信用社勾结起来。”农行包头分行的一位人士说,银行向外发放大额贷款时,信贷人员或主管信贷的行长收受回扣的现象在银行业十分普遍,而信用社的高利贷还会给以上人员更多的额外分红,正是在这种利益驱动下,农行东河支行的涉案人员主动与信用社勾结,对信用社出具的虚假存单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但有眼馋的,也就会有眼红的。 一位知情人透露,2004年6月份,达茂旗某信用社内部员工抱怨领导“肥水不流外人田”,悄悄向包头市银监局举报,最终引爆了震惊全国的亿元大案。 地方阻力:“维护形象”与“惩前毖后”孰轻孰重 “6·8”案件于2004年6月4日案发,6月8日立案,12月8日除包头农行涉案人员外的其他嫌犯被移交检察机关;2005年2月24日内蒙古银监局对银监会,自治区、包头市两级党委、政府,以及全辖被监管金融机构报送、传达了《通报》;而一个月后的3月24日,银监会才面向公众正式发布公告。 由此可见,银监会以及内蒙古银监局,对该案的调查是审慎严谨的;同时也反映出监管过程中,当独立调查面对地方利益时,来自各方面阻力之大。 相对应观察,2004年12月8日,包头市公安机关对“6·8”案件的“侦查终结”,显然已将包头农行、达茂旗农村信用社以及社会公司机构的涉案人员,区别对待;而内蒙古银监局与包头市公安机关就“6·8”案的合作侦查,也正是止步于确认了1700万涉案金额之后。 此后,双方不仅在案件定性、涉案金额等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而且面对决心一查到底的内蒙古银监局,包头市公安机关则希望尽量淡化处理该案,以维护当地形象。 同样富有意味的是,该案被达茂旗检察院接手后,以涉嫌挪用公款的罪名,批捕了4名信用社主任,但不久便释放其中1人,另外3人也已取保候审。 而2月24日内蒙古银监局内部传达的《通报》指出:本案涉案单位16个,其中金融机构网点9个,工商企业7个;涉嫌违法犯罪人员12名,其中农行3人、信用社4人、社会人员5人;违规人员19人,其中农行11人、信用社8人;涉嫌违法金额累计4471.5万元,涉嫌违规金额7042万元。 据此,监管当局给被监管机构以及其中的违法违规人员开出了高额罚单。 3月24日,银监会的公告称:责成有关单位对43名责任人进行处理。其中,移送司法机关3人,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终身任职资格3人、5年任职资格1人,开除公职13人、留用察看1人、撤职7人、降级3人、记大过5人、记过1人、警告5人、通报批评2人、辞退4人、免职3人。 其中,包头农行汇通支行和东河支行的所有主要负责人全部撤职,农行包头分行的几位副行长被撤、调,一把手也因连带责任被调走;达茂旗信用联社正主任和理事长分别被免职,副主任受到警告处分。 包头农行汇通支行、东河支行则分别被罚款50万元、25万元;包头农行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被暂停;达茂旗联社所辖各信用社开办大额存款业务被限制。 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博弈,尚未终局 内蒙古银监局在《通报》中,在全区范围内对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予以通报批评,并严厉地指责了包头农行: “案发后,包头农行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极力回避汇通支行和东河支行在案件中应承担的责任。 “直到2004年6月15日,检查组查出周桂芬挪用联行资金提供给谢宏伟、王贵喜虚开大额定期存单后,包头农行才迫于压力于2004年6月16日向包头市公安局报案。 ”这充分说明包头农行疏于对员工的教育管理,内控机制极不健全,个别责任人甚至目无法纪。” 记者本次在内蒙古于正式的采访场合,无论是银监系统,还是农行系统,抑或是人民银行系统相关的部门主管,均出奇一致地高挂“免谈牌”。 银监系统的理由是一切以银监会公告为准,而2月24日的内蒙古银监局《通报》和3月24日的银监会公告中,确实在统计数字上存在细微差距;而农行系统的刻意回避,却多了“莫谈国事”、噤若寒蝉的味道。 “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是今年中国银监当局着力贯彻的监管理念。 其中的“提高透明度”,对于当下越来越多的涉案银行,在“主动披露信息,尽早消除影响”的舆论宣传方面,尤其具有重要意义。 包头银行业一位重要领导,私下与记者交谈时,虽然也承认包头农行尤其是信用联社历来是案件高发区,但面对“铁腕监管”,却也颇有微词,甚至认为内蒙古监管当局故意夸大事实,好大喜功,“踩着别人肩膀往上爬,捞取政治资本”。 由此可见,包头农行最初对监管当局公告的强力反弹,不仅拥有“群众基础”,也不乏“上层认同”。 目前中央直属银行监管当局与地方党政、银行系统的博弈,表面风平浪静,暗中风云涌动。 金融体制激变中的中国银行业监管当局,必然要任重道远、荷戟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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