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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欠发达地区在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后,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定价管理、贷款利率浮动情况,如何更有效的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制度、贷款利率浮动管理办法,稳步推进欠发达地区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利率浮动在欠发达地区的正向政策效应等方面,应给予高度关注。
一、贷款利率浮动对金融机构、企业提供了定价自主权
(一)提升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和金融服务水平。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扩大,使各金融机构的客户层面得到进一步扩大,银行贷款所要渗透的经济领域也将进一步扩大;银行和企业之间也在实现双向选择,银行在不断推出各种优惠政策吸引优质客户群的同时,还通过加强金融服务质量,增加金融服务品种等方法,增进银企之间的协作关系。
(二)增强了金融机构自主权。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扩大,使金融机构在对企业贷款时拥有更大的自由度,能自主地根据贷款企业和贷款项目的风险高低确定贷款利率的高低,金融机构贷款资金定价能力得到显著提高。
(三)提高了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效益。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扩大,提升了农村信用社的整体利率水平,增加了利息收入,提高了经营利润。
二、贷款利率浮动对金融机构、企业经营经营管理的负面影响
(一)金融机构执行利率管理操作的难度加大。一是贷款利率定价存在较大的困难。主要表现在贷款利率定价重要参照数据不足,利率浮动影响因素难以度量,金融生态环境差,特别是社会诚信意识较为薄弱,社会信用风险难以有效控制等,所有这些都给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定价带来较大的负面作用;二是金融机构员工的综合素质普遍不高,在对企业进行贷款利率定价和贷款风险评估中难以把握,只好凭经验判断,对贷款利率真正的市场定价产生偏差。
(二)中小企业面临贷款难和高成本的双重压力。由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扩大,没有上限的浮动利率,必然会增加企业财务支出。特别是对资信度不高、生产规模小、产业政策限制、产品市场前景不广等中小企业的影响尤其明显。
(三)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后、农村信用社利率浮动过高,加重了农户贷款利息负担。商业银行机构退出和信贷收缩后,农村信用社在欠发达地区成为信贷支持的主体,随着利率区间的进一步扩大,农村信用社凭借在欠发达地区的信贷垄断地位,贷款利率定价管理粗放,在贷款利率就高不就低偏好下,利率浮动采取“一浮到顶”、“一刀切”等不合理作法,农户贷款利息负担加重。另外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依赖央行支农再贷款扩张信贷规模,但支农再贷款对农户的利息优惠政策却被层层截留,支农再贷款支农效益不明显。农村信用社对利用支农再贷款发放的农户贷款没有执行优惠利率,在增加信贷投放,提高盈利能力的同时,加重了农户利息负担,提高了当地资金成本。
(四)基层商业银行利率定价和风险管理意识不强、管理滞后,贷款利率浮动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一是由于我国利率长期处于管制状态,各商业银行对利率风险量化分析和利率风险控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贷款利率成本核算、风险补偿和风险定价的有效运行机制和操作体系,投入到利率定价和风险管理中的专职人员有限,利率管理和信息系统资源匮乏。对于欠发达地区基层商业银行来说,这些问题尤为突出。具体表现为利率定价意识不强、制度不健全、人员不到位、技术手段不先进,对利率浮动定价机制的形成,具体利率浮动标准的确定及资金成本的测算等相关业务研究不深。二是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实行集约化经营,基层行贷款授权小,贷款浮动利率定价机制和贷款浮动利率水平总体上由各自总行制定,每一笔项目贷款的立项、审批、贷款额度和利率都由上级行决定,基层行只是执行而已,缺乏对利率浮动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商业银行信贷准入“门槛”高和欠发达地区信贷主体缺乏之间是一对现实的矛盾。客观上讲,欠发达地区信用环境较差,符合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信贷主体缺少,对于达不到信贷标准的客户,贷款利率浮动再高商业银行也不愿涉足。贷款利率浮动的大小并不是商业银行考虑是否贷款的主要因素。
(五)贷款利率市场化管理进一步的深入。基层人民银行应对贷款利率的管理面临着工作理念的转变、风险管理制度的健全、监测手段的完善、利率调控方式的技术支持以及人员的充实和素质的提高等问题。一是随着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扩大乃至全面放开上限,传统的利率管理理念受到了挑战,对于如何管理和执行利率政策,促进利率市场化的稳步推进心中无数,在工作中甚至认为利率市场化就是不用管理。二是对贷款利率逐步放开后,对于利率的管理和调控难度更大,对于如何引导金融机构利率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基层央行在利率管理和执行中无法可依。三是对于利率市场的调节缺乏操作性强的措施手段,对于辖内金融机构利率浮动及管理中存在的不合理问题,人民银行没有较好的调节手段,显得束手无策。例如对辖内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不合理、对农户贷款利率浮动较高等问题,人民银行只能通过政策建议进行指导,效果不甚明显。四是对辖内金融机构的利率浮动情况监测分析体系不够健全,目前对利率的监测仅限于地方法人机构(主要是信用社),而对于其它金融机构包括对民间借贷款利率缺乏有效的监控方式,使人民银行对辖内利率情况难以全面掌握;五是基层人行缺乏高素质的利率管理人员,对辖内金融机构利率指导缺乏科学性、前瞻性和有效性。
(六)金融机构经营风险增大。客户会随着利率的高低在银行间进行选择,选择的结果,就有可能造成某些金融机构的客户流失,从而形成客户流失风险。随着同业竞争压力增大,企业谈判地位上升,少数国有商业银行出现了利率上调,实际利率水平反而降低的现象。尤其是一些优质客户,他们往往从多家机构贷款,利用价格信息充分的优势,迫使银行参考同业贷款利率水平,利率水平基本上是市场最低价,即按基准利率,甚至还有进一步下浮的压力。
三、对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对策与建议
(一)逐步完善欠发达地区金融机构和信贷市场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政策引导作用。欠发达地区利率浮动政策效应不明显,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金融机构体系不完善,有效的信贷市场竞争机制没有形成,因此建立和完善欠发达地区的金融服务体系是促进利率市场化的基础。在目前商业金融缺位的情况下,要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的作用,发挥农业发展银行的支农作用,扩大其业务范围,增加信贷品种,把农业政策性业务划归农业发展银行,以优惠的利率增加对欠发达地区的信贷投入,引导商业金融的介入,形成较为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
(二)加快利率定价基础信息系统和内部风险管理系统的建设。要不断提高其利率定价和利率风险管理能力,发挥贷款利率浮动的杠杆作用。有贷款定价主动权的金融机构应增强贷款定价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引入风险定价理论,定价与收益之间要成正比,减少贷款损失。并建议央行完善现行利率监测系统,及时披露利率信息,另一方面加强对金融市场规范经营的监督和约束机制。
(三)加大利率管理方面的培训,引导金融机构的利率定价。央行应对利率定价进行指导与培训,规范金融机构的利率定价行为。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客户的信用风险、贷款用途、综合收益、筹资成本和运营成本等指标,建立综合的测算体系以灵活制定合理价格。
(四)建立和完善有关利率市场化管理的法律法规,使利率市场化管理更趋法制化,规范化。建议加快制定和完善利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办法条例,使利率政策执行和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针对区域经济发展差别性给基层人行一定的贷款利率浮动权限,使基层人行在利率市场化不健全情况下,能根据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合理的利率浮动区间。尤其央行在发放支农再贷款时给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利率优惠,同时明确规定利用支农再贷款发放的农户贷款最高利率浮动区间,引导农村信用社合理确定农户贷款利率,避免出现“一浮到顶”、“一刀切”情况,对落后贫困地区及低利润项目农户贷款执行少浮动和不浮动政策,降低农户经营成本,调动农民贷款促生产的积极性,发挥支农再贷款的支农政策作用。
(五)建立利率信息收集与反馈机制。各商业银行应建立各阶段利率执行情况的收集机制,对贷款利率、同业存款利率、票据贴现利率等按时间、区间进行收集整理。央行定期不定期汇总各行利率执行情况,在金融机构间公布利率中间价,以便银行间互通情况,形成良性的利率定价机制,规范同业间的利率竞争。
(六)银行贷款定价应以支持优质企业与培育中小企业密切联系起来。银行贷款定价与企业资金需求之间的切合点应在如何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达到银行贷款支持的标准上来,首先让企业达到标准,然后才是贷款定价问题。一味扩大贷款浮动区间就如空中楼阁,中小企业会对较高的利率定价失去信心。
(七)建议浮动区间不宜过大。利率政策的运行应与出台相应配套的货币政策相适应,浮动区间不宜过大,建立起科学的分级授权体制.一是尽快制定利率浮动管理办法和制度;二是加强对利率市场化走势的预测和分析,提高商业银行规避风险能力;三是根据各支行经营管理水平,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及同业竞争,进一步下放贷利率定价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