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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邮政储蓄所存入16万元准备汇往外地,几日后,其中1万元存款竟不翼而飞。为给自己讨个说法,浏阳储户王先生将浏阳市邮政局告上法庭。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二审宣判,判决邮政局赔偿王先生8000元及利息。“判决履行了,法律是最好的维权武器。”昨天上午,王先生来到浏阳市司法局直属众议律师事务所,兴奋地向帮他维权诉讼的张湘华律师告知了好消息。
2006年6月,王先生在浏阳一家邮政储蓄所存入1.5万元现金,准备连同储蓄存折上原有的10余万元存款一起汇往外地。邮政工作人员以协助揽储为由,请求等至跨月后再汇出,并指出需要更换新存折。换折后,王先生存折上显示的存款金额为16.05万元。
2006年7月1日,王先生再次来到储蓄所汇款,却得知存款不足16万元。工作人员称,王先生已于6月22日取走1万元,且有他的签名。“已经取过1万元?”王先生感觉诧异,存折一直在自己手中,从未取过款,而存折上也没有相关取款记录。经查阅取款凭单,王先生发现当日换存折和22日的取款凭单为同一储蓄员操作,而被回收的旧存折封底上有他以前留下的密码。
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后,王先生委托浏阳市司法局直属众议律师事务所张湘华律师进行维权诉讼,将浏阳市邮政局告上法庭。诉讼过程中,原告律师就双方争议的6月22日的取款凭单申请进行文字笔迹鉴定,鉴定结果为手写笔迹不是王先生本人书写。原告律师认为,王先生和邮政储蓄部门的关系合法有效,其凭存折和密码支取存款,无折应禁止取款交易。
浏阳市人民法院采纳原告律师意见,一审判决邮政局赔偿王先生10000元及其利息,并承担受理费、文字检查鉴定费。随后邮政局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二审根据过错原则,认为浏阳市邮政局应对王先生10000元存款损失负主要责任,王先生本人对存折密码保管不善承担次要责任,遂判决邮政局赔偿8000元及其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