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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体制农信社改革的不断深化,实行经营模式由传统粗放型向资本约束型、单一利差收入向收入多元化、同质化竞争向差异化竞争的战略转型,已成为农信社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面对竞争压力,探讨如何拓展业务、增加盈利,对于目前的农信社来说,无疑也和对体制的改革一样重要。在这一背景下,农信社通过加强社与社之间的合作,培育和开发社团贷款市场,使其逐渐发展成为农信社极具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核心业务之一,在当前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现实意义。
从农信社近年来开展社团贷款业务的实践来看,目前拓展社团贷款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障碍有:
首先,有效需求明显不足。由于一些企业普遍存在制度建设滞后、信用观念淡薄等问题,使农信社放贷风险加剧,尽管客户普遍具有借款的愿望,但满足农信社贷款发放条件的优质客户、优质项目少,表现出贷款的有效需要不足。
其次,现有竞争格局使社团成员社的利益难以协调。社团贷款中各参与方的利益是不均衡的。牵头社能获得较高的代理费用收入,树立良好企业形象,提高在业界的声望,还可吸收部分派生存款,增加结算等中间业务收入;其它参与社只能获取相应比例的利息收入。而事实上牵头社和参与社大都实力相当,一旦发现有贷款需求,各信用社都会去竞争牵头社
或争取独立承贷,这势必阻碍社团贷款的成功筹组。
第三,社团贷款发展所需的市场环境还不完备。社团贷款业务在农村金融市场属于一种新兴业务,其市场化程度要求较高,相对于始于20年前、发展已较成熟的商业银行人民币银团贷款业务而言,农信社的这种贷款形式其接受与认可度尚不是很高,在具体操作中会受到市场发育状况的较大限制。
第四,社团贷款专业经营管理人才缺乏。社团贷款是一项专业化的业务,牵头社必须熟悉市场,了解借款人,能够制定出合理的利差水平,能够在社团组建过程中进行周密而细致的工作,需要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来进行,但目前专业人士较缺乏。
第五,政策和法规方面存在一定缺陷。目前农信社社团贷款业务参照适用的主要是《银团贷款暂行办法》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有规定明文指出,除利息外,贷款成员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它任何费用。这使得牵头社无法通过费用收入来弥补组织社团贷款所付出的成本及承销贷款所承担的风险,有悖开展社团贷款业务的初衷。此外,还存在诸如贷款对象定位偏差、适用范围狭窄、对其担保合同及贷款人违约行为界定不完善等问题。
分析农信社开展社团贷款的有利条件可以看出,尽管在资产、资本规模方面与国有商业银行仍有较大差距,但经过近些年的改革与发展,初步建立了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拨备水平得到提高,在资产质量、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产品创新方面已奠定了坚实基础,具备了开展社团贷款业务的基本条件。结合当前社团贷款的实际情况,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为社团贷款创造适宜发展的市场环境。社团贷款多为期限长、数额大的贷款,贷款对象多为优质客户或项目,客户在贷款利率谈判上往往处于强势地位。随着市场利率化改革的推进,市场定价领域的拓宽、利率波动范围的扩大,会使未来较长时期的利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社团中的牵头社应避免与客户签订固定利率的贷款合同,可考虑使用类似国际银团贷款中被广泛采取的定价方式,以便在一定期限内随某个基数、基点的变化而进行调整。另外,切实减少政府干预。政府部门可以对项目融资提供优惠条件和窗口指导,具体借款人的选择和相关市场操作由市场来完成,形成社团贷款规范化的市场运作模式。
加快社团贷款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储备。按照社团贷款业务岗位的要求,设计、开发培训内容和考核科目,实行从业资格制和岗位等级认证,从而培养和储备一批既精通金融业务又拥有法律、管理等多领域知识的能驾驭社团贷款市场的复合型人才。
完善社团贷款市场的法律法规建设。尽快建立和完善社团贷款相关的法律法规,删除不符合国际惯例和不适宜社团贷款市场发展的条款,为社团贷款市场发展扫清障碍。如对借款人范畴的限定,应由市场来决定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为社团贷款商业化运作奠定基础;对社团贷款如何评审、承销方式中的认定总额及成员社的利益分配、信用担保等情况作出明细规定,以便杜绝其竞争的无序性及操作的随意性。
建立社团贷款信息统计系统和披露制度。通过建立社团贷款信息统计系统和披露制度,设立专门机构对社团贷款进行分类统计和归纳分析,对社团贷款的市场分销量、利率水平、费率水平、贷款期限、担保条件以及借款人的信用评级等进行统计并公开披露,有利于对该项业务的监管,也可以有效促进信息在成员社之间的有效沟通。还可以在一定区域间建立社团贷款交易平台,这对促进农信社组织和参与社团贷款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切实加强对社团贷款的风险管理。社团贷款由于一笔贷款业务涉及多家农信社,一旦出现风险,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会被数倍放大。为此,一要建立和完善针对社团贷款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各成员社的出资额必须符合单户贷款监管比例和限额规定;二要实行社团各成员自行对贷款人独立评估和贷款监控制度;三要健全社团集体议定各项重大问题制度;四要健全违约处置机制,对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可采取停止贷款、提前收贷、联合制裁、提起诉讼等方式处理,对牵头社或代理社不严格履职的,各成员社有权要求其停止不当行为,并依据过错和损失程度,向成员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其直接责任人可通过纪律处分等行政措施予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