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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来,面对诸多房价调控政策都不屑一顾的“房价野马”,日前又被套上了“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不得低于40%”的“房贷缰绳”。姑且不论这条“房贷缰绳”能否勒住这匹早已脱缰的“房价野马”,但在审慎看待政府对规范和打击房产市场不法行为和无德行为的良苦用心后,理性地质疑“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不得低于40%”的“房贷新政”,也许对我们深入认识银行机构的依法经营和监管机构的越权之嫌有着不小的意义。
“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不得低于40%”的“房贷新政”,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27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根据《通知》,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该《通知》适用于所有从事“房贷市场”业务的商业银行。本文并不讨论《通知》的出台目的和实施效果,只对本轮“房贷新政”中的银监会的合法性提出理性质疑。
中国人民银行(下称央行)和中国银监会(下称银监会),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机构。央行的职责范围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进行的;银监会的职责范围是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许可进行的。表面上看两机构的职责范围都与金融行业有关,但事实上却并不一样。也就是说,央行是直接从事金融经营的机构,而银监会是对金融经营范围和行为的监管机构。
《银行法》规定了央行的主要职责。职责第二条规定:“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职责第十一条规定:“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职责第十三条规定:“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从这三条职责规定来看,央行极其下属的各商业银行从事“房贷市场”的金融经营,既符合“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规定,也符合“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规定,还符合“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规定。由此可见,本轮制定有关“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不得低于40%”的“房贷新政”,确属央行职责范围。(文中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