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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资产证券化、衍生产品、电子银行、银行卡等创新业务层出不穷,发展迅速,其中最具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当数理财业务。
理财业务在国内发展现状
第一阶段:股份制银行率先推出。理财业务最初出现在中国境内,大体上是在1990年代中后期。
起初主要是提供咨询建议,代理客户进行简单的操作服务,也出现了一些简单化的产品,典型代表是结构性存款和理财计划。但由于缺乏规范,曾经出现了一些局部的恶性竞争。
这一时期,国内理财业务的发展状况可以用"两多两少"来概括:第一,开展理财业务的银行多,国有商业银行和大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都开办了理财业务;理财产品种类少,理财产品和服务方式还比较单一,缺乏特色,同质化现象比较明显。第二,将理财业务作为规模扩张手段的多,利用理财业务培育商业银行核心竞争能力的少。部分银行将理财业务作为防止客户流失的手段,甚至少数银行将其作为高息揽储的工具,"赔本赚吆喝",宁可赔钱。从这个意义上看,中国银行业的理财业务是股份制银行率先撬动的。为什么是股份制银行先行?从正面讲,有审时度势、提高竞争力的理性认识,但是也不能否认,股份制银行国内网点比较少,为了稳住高端客户,便不惜保底办理作为揽储工具的理财业务。第二阶段:全国商业银行普遍跟进,监管加强。当国有银行看到股份制银行将其高端客户都抢了去,出于保住客户的目的也拼命跟上,但同样是将理财业务作为扩张的手段,而非培育银行核心竞争力的手段。由于银行没有对理财业务的发展进行科学规划,采取的是"跟随战略",即"人有我有",带来的弊病就是对理财业务的管理和风险控制缺乏必要的规范。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2005年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办法》和《指引》要点
《办法》和《指引》可以概括为"一个原则、两项制度、三点要求、四个禁止、五个注意"。
一个原则:即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这是体现在《办法》和《指引》中的一条主线。
两项制度:就是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必须针对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点要求:一是要求理财业务成本可算,不能稀里糊涂不管挣钱赔钱什么都办;二是风险可控;三是信息披露或曰充分风险揭示,要对社会负责,这个产品到底是谁承担风险-是商业银行还是客户,要说清楚。
四个禁止:一是禁止将理财业务作为变相高息揽储的手段;二是禁止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三是禁止销售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产品;四是禁止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
五个注意:一是在理财产品销售和相关资产管理过程中,注意防范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变相高息揽储就承担着声誉风险。二是在理财投资过程中,注意防范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三是在内部人员管理过程中,注意防范操作风险;四是在理财业务的会计处理、税务管理等方面,注意防范合规性风险;五是在确定理财业务发展方向方面,注意防范战略风险。
颁布《办法》和《指引》具有两大意义:
首先,标志着中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进入了有法可依的阶段,有利于商业银行妥善处理理财业务发展的创新性和理财业务管理规范性之间的矛盾,从根本上保证理财业务长期、快速、有序和健康的发展。
其次,体现了商业银行开始从被动的资产负债规模管理向主动的客户管理转变;从重视速度向追求盈利和培育综合竞争能力转变;从单一的防范风险(防病治病)向既要重视风险管理、又要重视经营效益(培育元气)的转变。
截至2006年底,近30家中、外资银行开办了人民币和外币理财业务。2006年银行理财产品募集量达4000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理财产品募集量达2200亿元人民币,外币理财产品募集量达230亿美元,约1800亿元人民币。在人民币理财产品中,中资银行的市场份额占比达95%以上;外币理财产品中,中资银行的市场份额占比为85%,外资银行的占比为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