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网络借贷平台存在诸多乱象,国家亟需出台有关政策予以规范化管理。 一、网络借贷呈四个特点 网络借贷平台是新近出现的一种在线融资平台,近年来在国际互联网上呈现出四个特点:一是虚拟银行性。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开立第三方账户,先是由资金借入者发布资金需求信息进行“招标”,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进行资质审核后,由社会上不特定的资金借出者“竞标”,借贷关系“拍卖”成功后,由平台经营公司获取一定的“服务性收费”。二是高利息下的理财性。资金借出者看重的是高利息贷款,并通过高利获取高额的收益。三是诱惑性强。网络借贷平台以其宣扬的“无抵押担保”、“回报率高”等特点吸引了部分资金短缺者和风险投资者的眼球。四是规模宏大。美国Prosper平台目前拥有105万名会员,交易金额达2.23亿美元。而我国“红岭创投”平台上线不到一年时间,成功借贷金额达1.19亿元,总笔数近1.5万笔。 二、网络借贷的两种乱象 近年来,由于银根缩紧、“贷款难”现象、社会游资参与等原因,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发展迅猛,并呈现出行业混乱、违法经营等乱象。 (一)行业混乱。据调查,在我国内地互联网上,经营网络借贷平台的公司基本上是投资咨询类或数字科技类有限责任公司。如打着投资咨询公司名号经营的有:“拍拍贷”、“人人贷”、“宜信”、“红岭创投”、“e速贷”等;打着数字科技公司旗号经营的有:“易贷中国”、“诺诺镑客”、“哈哈贷”、“数银在线”等。同时,网络借贷平台的收费很不规范。如某平台网站规定,上门催收费一线城市1000元/天/人。 (二)违法经营。根据我国政策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经营性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据调查,目前我国经营网络借贷平台的公司注册资本普遍未达到要求,而且往往申请的是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 三、网络借贷乱象带来三大危害 (一)干扰宏观调控。近年来,国家对房地产等领域多次出台政策予以严厉调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相关领域的信贷趋紧。而网络借贷平台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制之外,产生着庞大的资金流,潜在着巨大的流动性风险和政策风险,对国家宏观调控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同时,体制外的网络借贷平台极易导致国家税费的大量流失。 (二)扰乱金融秩序。我国目前的网络借贷平台一致宣称网络贷款具有“无抵押”、“免担保”、“发个帖子就能贷款”等正规银行不具备的“优点”,一些网络借贷平台还打着“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指导”的招牌,如“数银在线银监会认可的网络贷款公司”,甚至有一些网络借贷平台的域名含有“bank”字眼(如“诺诺镑客”的“nonobank.com” ;“数银在线”的“6677bank.com”等)。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信以为真,结果屡屡上当受骗,纷纷呼吁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三)滋生非法活动。网络借贷平台通过虚拟审核的方式并不可靠,一个人可以注册多个账户进行循环骗贷,也可以利用他人资料骗贷,同时,贷款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又不明,这些都为各种违法犯罪(如洗钱、诈骗)提供了肥沃土壤。如湖北的段某在多家网络借贷平台上总共借款近250万,其中逾期欠款180余万元,而本人目前已去向不明。 四、对策建议 (一)加强调查研究。由于网络借贷平台是近年来出现的新事物,加之互联网具有高度的虚拟性、开放性和信息的分散性等特点,网络借贷平台的规范管理存在一定的难度。国家有关部门应针对借贷平台在我国出现的现状加强调查研究,为国家相关性政策出台提供良好参考。 (二)出台政策规范。国家有关部门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针对性地出台规范网络借贷平台的政策规定, 对网络借贷平台的市场准入、经营范围、监督管理等进行明确规定,并界定经营公司、借贷平台、借入人和借出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三)部门联动整顿。针对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目前出现的乱象,金融监管、工商行政、通信管理、税务稽查、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加强部门联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展开清理整顿活动,同时对网络借贷市场进行信息披露,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免受侵害。 (四)纳入监管体系。根据国家出台的有关政策,相关监管部门应及时将网络借贷平台纳入监督管理的范畴,并引导网络借贷平台规范操作,创新风险防控机制,同时建立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监测内容包括借款用途、贷款来源、借款利率、贷款期限、分笔情况、偿还情况、服务收费、财务状况等,并要求网络借贷平台经营公司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有关数据报表。 (五)借鉴国外做法。国家在出台政策前可适当借鉴美、英等国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管理做法。2008年,没有以证券销售商身份进行注册的Prosper平台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要求在补办相应手续前停止所有贷款服务。在英国,成立于2005年的Zopa平台的借贷业务获得了金融服务管理署(FSA)的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