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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下议论工资低,两员工被叫到厂长办公室谈话,在未结算工资的情况下直接被解雇。柳某被叫到了厂长郑某的办公室“谈话”。柳称,厂长说她私下带头议论工资低了,影响不好,就叫她走人。柳不服,遂与郑某吵了起来。郑某认为她犯了“职场大忌”,坚决开除。接着,游某也因同样的原因被解雇。
看到这个消息,笔者不仅仅是气愤,而且有一种莫名其妙的感觉。现在许多企业里底层员工工作环境恶劣、工作压力异常大,而工资却很低,加班没有加班费,合法权利和利益受到严重侵犯。一些企业还打着改革改制的旗号,打着拉开收入分配差距的名义,工作效率没有提高多少,员工积极性受到打击,而管理层与一般员工工资待遇差距却拉的越来越大。在就业越来越难的情况下,在外围大量等待就业人员的压力下,职工对各种权利遭到侵害只能忍气吞声。就是这样,一些“老板”还常常喊叫着“不想干就走人,有的是人干”。就像重庆这个厂子,工资低、没有加班费是事实,职工连一个私下里谈论工资低的权利都没有,否则,就是犯了“职场大忌”,厂长一句话就得走人,并且拖欠的工资也不给,非得闹到法庭上来解决。我们真不明白职工私下里议论工资低,犯了哪门子“职场大忌”?哪条法律、哪个制度规定就是工资再低,职工也不能有半点怨言和议论,只能忍气吞声呢?因为私下里议论工资低就被开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从目前看,不在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内。
类似因私下议论工资低被开除等侵犯职工权益事件,在全国其他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中央已经把“以人为本”作为治国的基本理念。党中央以及中央领导多次强调,发展依靠人民,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让人民群众共享。要把这些理念和宗旨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其中:保证充分就业,保障职工的基本合法权益,使职工收入主要是工资有一个合理增长水平是一个关键问题。在这里企业、公司、单位是落实的重要环节。企业、公司和单位必须自觉遵守劳动合同法,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得到落实,这也有利于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劳动监察监督部门必须切实发挥监督监察职能,坚决落实劳动合同法的各项法律条款,坚决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坚决查处侵犯职工权益的企业单位。职工也要善于拿起法律武器,善于紧紧依靠劳动管理部门和法律机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