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以水利改革发展为契机,增强支持农田水利建设的主动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特别强调金融机构增加水利信贷资金是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为今年和今后一段时期三农金融服务指明了方向。因此,各银行业机构尤其是涉农机构要高度重视农田水利建设,结合各自的特点,发挥各自的优势,将支持农田水利建设作为现阶段“三农”金融服务工作重点,在保证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对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合理提高农田水利建设贷款比重,合力支持水利建设。 二是以解决“瓶胫”制约为手段,积极培育合格的承贷主体。地方政府要加快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产权制度改革,明晰项目产权,实现市场化经营,引导组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合作组织,明确项目承贷主体;地方财政应出资成立专门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公司,作为项目承贷主体,为银行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提供基础。同时,积极推行BT融资模式,扩大项目承贷主体范围,使一些有实力、有意愿的实体企业加入到农田水利建设中来。这样,银行一方面可以将贷款贷给作为BT模式中的项目投资商,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农田水利建设承贷主体不合格的难题;另一方面,银行以投资商的有效资产作抵押,使农田水利建设贷款的风险得到有效释放,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 三是以推进金融创新为动力,进一步加大信贷资金投入。各银行业机构要加强对农田水利建设的研究,结合农田水利的特点积,极创新信贷管理模式,创新服务“三农”、支持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服务水利建设的活力。可以探索以项目未来的经营收益或收费权等为担保,对具有未来收益的经营性农田水利项目发放抵押贷款;鼓励和支持各金融机构把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与加大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融资支持结合起来,积极探索拓宽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创新担保形式多样的涉农信贷产品,完善涉农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探索开展大型农田水利设备、大型农机具等融资租赁业务。 四是以降低风险为目标,加强对农田水利贷款的风险管控。农田水利信贷风险大、收益率低、周期长的特性决定了必须加强对这类贷款的风险管理。为此,必须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各银行业机构要严格执行贷款发放条件,严禁违规发放农田水利建设贷款。二是要加强贷款投向监管,认真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从源头上控制涉农信贷资金被挪用风险。三是要切实做好贷款“三查”尤其是贷后检查工作,加强对贷款的动态跟踪监控,发现风险苗头或隐患,采取果断措施控制风险蔓延或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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