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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货币是指存在于网络世界,被用于购买虚拟物品,参与虚拟经济活动的一般等价物。随着网络的发展,虚拟货币逐步具备了现实货币某些基本特性,并逐步打开与人民币双兑换的渠道,必然对现行法定货币——人民币的流通造成一定影响。
一、虚拟货币的现状
(一)网络时代的疯狂创意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林顿•拉鲁什曾经预言:“从2050年开始,网络的虚拟货币将在某种程度上得到官方承认,成为可以流动的通行货币。”今天的中国,已经部分应证了林顿•拉鲁什的推论。目前我国虚拟市场中存在的货币有:腾讯Q币、百度币、网易泡币、新浪U币、魔兽币、天堂币、盛大点券等。其中最具影响的是腾讯公司2002年开始发售的Q币,Q币的营收,已成为这家公司最重要的收入来源。根据腾讯公司2006年年报,2006年腾讯互联网Q币增值服务的收入为人民币18.2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32.0%,占整体营收六成以上。一些业内人士分析,国内互联网每年几十亿元的网络虚拟货币市场已经初具规模,而且这个市场还在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快速增长。
(二)走向真实的步步为营
一是虚拟货币充当网络一般等价物。虚拟货币的用途涵盖了网络各个方面,如可用Q币换游戏装备、换不同论坛积分、购买各类商品、支付广告报酬……充当网络一般等价物。并延伸到网下,作为一种“电子货币”的形式购买现实社会的一切物品与服务,这样一来,Q币就与“代币票券”没什么区别,成为独立于人民币之外的第二种货币。
二是虚拟货币具有与人民币兑换的“汇率”。从事虚拟货币的收购商,每天都会公布虚拟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以淘宝网为例,人民币兑换Q币的卖方报价为0.5元兑换1Q币,一般私下买方价为0.45-0.47元兑换1Q币。最大的中文网上商场卓越网的副总陈年更是在自己的平台上制作出非常完整的虚拟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表”,把人民币当作参照物,换算出了各种游戏币的实际价值,使得用虚拟货币购物、兑换人民币更加便利。
三是虚拟货币回兑人民币渠道很多。百度公司与三类公司签订了回兑协议,第一类是网络银行,包括招行和工行等;第二类是电信运营商,包括中国电信和网通等;第三类是第三方在线支付公司,包括银联、网银在线、支付宝等,从而打通了真实货币和百度币兑换的渠道。网络上也出现了虚拟货币的“倒爷”、“钱庄”。玩家可以直接通过网上支付平台,用银行卡与网络运营商的账户进行虚实交易,一些玩家将积累的 “网络虚拟货币”兑换成现实货币的时间不到10分钟。 部分网络游戏爱好者一般都用Q币,并通过倒卖装备,从中赚取Q币,然后拿到网上卖,用Q币换回人民币。而一些职业“打币手”,更是以此谋生,月薪可达数千元。
二、虚拟货币对人民币流通的现实冲击
(一)虚拟货币无政府状态特性冲击我国的金融秩序。一是发行量不受控制。互联网增值业务产品的共同特征是,生产不受生产资料价格、物流成本的限制,只要有利润,网络公司都愿意出售。虚拟货币发行流通不受现行金融政策的制约,理论上说虚拟货币的数量“只需要随便改动几个设置”就可以得到无限增加,所以,这一数字可以无限大,导致虚拟世界的通货膨胀。二是Q币伪钞泛滥。网络游戏中存在大量的“伪钞制造者”,即黑客通过大量的私服外挂,私造虚拟货币,而运营商又没有虚拟货币反假的有效手段,导致虚拟货币流通秩序混乱。当越来越多的虚拟货币流通时,就有可能对货币供给和货币需求产生重大影响,使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能力下降,从而影响现实世界的金融秩序。
(二)网络虚拟货币管理对现有货币管理法规、制度和技术形成挑战
虚拟货币交易是网络时代派生的经营行为,至今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范,工商注册范围也没有关于虚拟物品交易的项目。但当虚拟财产交易逐渐人员雇佣化、场所固定化、交易盈利明确化,具有经营性质后,就可能涉及市场秩序、税收问题。同时,对虚拟货币,目前还没有实行像对法定货币那样的管制,我国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虚拟市场也缺乏货币准入和退出机制。随着网络使用范围的普及,网络购物交易支付功能增强,“虚拟货币”给货币管理带来一些新的概念和重要领域,对现有的人民币管理制度、法规、技术及管理手段都形成新的挑战。
(三)虚拟货币网络“硬通货”特性逐步窃取现实货币权利。
虚拟货币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了网络“硬通货”的特性。当运营商鼓励用户多充值Q币,会出现相当一部分Q币在账户内休眠,其行为类似于吸纳存款。当运营商在促销活动中向用户赠送Q币,Q币可作为支付手段购买现实商品或服务,等于扩大了货币供应量。当虚拟货币超越运营商的体系之外,在网民之间互相流通,购买市场上的商品或劳务时,更是增大了货币供给量。且账户型虚拟货币不只Q币一家,诸多运营商不会站着不动,而必然要为其虚拟货币寻求更大的活动空间,从而逐步窃取现实货币权力。
(四)虚拟货币网络一般等价物特性冲击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
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人民币是我国法定货币,一切公私债务都必须用人民币支付。人民币的法定发行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其他组织和机构都无权发行货币。但不可否认,由商家自行发行的虚拟货币已经作为网络一般等价物,可以购买游戏中或某些网站提供的各种数字产品、实物或者网站提供的增值服务。网上甚至出现了“不炒人民币,炒Q币”的流行语。尽管我国《人民银行法》第2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这等于明确不允许虚拟货币兑换成人民币,但现实早已逾越此界限。
三、建议
(一)明确虚拟货币监管主体
目前,网络虚拟货币的管理主体尚未明确。人民银行应会同文化部、信息产业部等相关部门建立网络虚拟货币的协作管理机制,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各自的监管责任,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基础上共同做好网络虚拟货币的管理。人民银行应重点完善支付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结算型虚拟货币的管理,把电子支付商纳入监管体系,以维护支付结算纪律,确保现代金融体系的稳定。
(二)制定虚拟货币监管办法
制定相关的虚拟货币监管办法,对虚拟货币的兑换规则、虚拟货币发行者的最低资本要求、业务经营范围、投资活动、风险管理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引导虚拟货币发行机构加强安全系统建设,限制虚拟货币只能购买或支付虚拟世界中的虚拟物品,不能扩展到现实世界;严格禁止虚拟货币发行机构对虚拟货币进行回兑;加强对结算型虚拟货币的管理,把电子支付商或第三方支付平台纳入监管体系。
(三)严格监管虚拟货币发行机构
对发行虚拟货币机构初始资本金、持续资本金及自有资本金作出明确的规定。任何发行虚拟货币的机构须设立单独的账户,用于存放虚拟货币赔付准备金,此账户资金独立于企业的其他资金,不得用于机构破产清偿及债务的偿还等事项,只能用于机构破产时对虚拟货币持有者的虚拟货币回兑,充分保障虚拟货币持有者的权益。
(四)禁止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兑换
在虚拟货币的兑换领域,只允许单向的兑换形式,即从人民币到虚拟货币的兑换。要求兑换的人民币账户采用个人实名制,即用户只能用自己的唯一性账户进行充值,避免通过虚拟货币充值方式导致的公款私用和匿名账户的洗钱行为。此外,虚拟货币监管主体应联合金融、工商、文化、公安、信息产业等部门,积极取缔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回兑、交易行为,切断虚拟货币兑换人民币的途径。
(五)完善银行网上支付系统
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应完善网上银行支付系统,努力提高银行自身的网络支付能力,并对网上支付业务范畴进行严格、规范管理,保障银行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禁止电子支付业务直接或间接与虚拟货币发生业务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