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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包头市2007年民间借贷发展情况,人行包头中支于近日在市三区和四个旗县区,选取民间借贷比较活跃、中等和一般的居民小区和居民村各8个,进行了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400份,收回有效问卷340份。本次调查的对象为主要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企业间融资。调查结果显示,民间借贷成为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主要融资途径。
一、包头市民间借贷的现状
(一)民间借贷主体
从问卷调查情况,包头市民间借贷的借款主要群体是私营小企业主及个体工商户,主要为经营性融资,也是民间融资最主要的力量;其次是城乡居民个人短期内解决生活急用进行的融资。民间借贷的贷款主体是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典当行、投资公司及一些民间组织。目前包头市已注册登记的典当行共有12家,累计注册资本1.35亿元,因其资金量小,民间借贷额的占比也较小。还有较大一部分是未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民间融资组织及个人。
(二)民间借贷规模
根据调查测算,包头市民间借贷规模大约在12亿元左右,占2007年全市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的2.22%。通过调查看出包头市民间借贷的借款对象以个人为主,典当行等专业融资机构占比较小,城乡居民融资金额以小金额为主。
(三)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及用途
民间借贷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个体私营企业主经营积累及城乡居民家庭收入的积蓄。在被调查者中有36人有资金融出行为,其中30人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占调查总数的83.33%,借入资金融出的仅占16.67%。在存款利率较低的情况下,一些城乡居民没有更好的投资渠道,选择民间融资以获取更高的利息。特别是在金融服务缺少的一些乡村,民间借贷已成为传统,弥补了当地金融服务的不足。在固阳县调查时了解到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下湿濠镇新建工业园区向周边农户征地,附近村民将得到的征地款基本上放到村里的民间借贷组织,存款利率略高于信用社,并且村民借贷很方便。
民间借贷资金的主要用途:城镇居民主要用于生产和商贸流通资金周转,还有一部分是融资购房、购车、买大件耐用消费品。农牧区村民融资主要是购买生产资料、子女上学、结婚等开支。调查中有41人借款购买汽车,均用于生产经营。受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物价上涨因素影响,购房、购耐用消费品的占比也较高,调查中共有106人借贷用于这两项消费,占全部调查人数的21%。
(四)民间借贷的约定形式
民间借贷的约定形式以打借条为主,占被调查人数的56.25%,口头协议占17.86%,签订借款协议和借款合同分别只占15.18%和10.71%。
(五) 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
民间融资的利率水平一般在15‰—40‰之间,定价参考银行贷款基础利率适当浮动。表现为信用融资利率低,抵押担保利率高;短期利率高,长期利率稍低;居民个人消费利率低,生产经营性利率高。对实力较强、信用良好的企业或个人利率为15‰,借款用于周转银行贷款和临时性需要的,利率一般在20‰--40‰之间。在岁末年初等资金紧张时期,利率最高可达50‰,但其占比较小。据多数被调查者反映,当前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虽然比银行稍高,但手续简便,担保抵押和人情等费用很少,算下来与从农村信用社和商业银行基本差不多,且很快就能拿到现款,调查中从民间借贷组织最快的半个小时就能拿上借款。
(六)民间借贷的期限结构
民间融资的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一年期以上的仅占10%。调查了解到,个体户及私营企业资金周转借贷的期限多为1-2个月,最短不足1个月。农牧民购生产资料受农牧业生产周期影响,还款期多在6个月以上,一般不超过一年。此次调查显示出民间借贷的还款期以3个月至一年期的居多,占调查总数的58%。
(七)民间借贷的风险控制
民间借贷多数是发生是熟人圈中,介绍人基本上就是担保人。因此,个人信誉的高低成为借贷难易度的首要考查条件。“不熟不贷”成为风险控制的主要手段。以财产作抵押的很少,且不需公正等程序。调查中84.38%的人认为自己可以按期全额归还借款,仅有6.7%的人不能到期全额还款,可见民间借贷的信用度较高。在假设不能按期还款时,81.25%的被调查者选择与贷款人协商延期还款,11.61%的人考虑变卖财产归还,调查者中无人选择拖延不还,可见借款人对自身的信誉十分重视。
当借款出现风险时,83%的贷款人会通过协商或法律渠道解决,仅有17%的贷款人会以其他方式加以解决。
二、诱发民间融资的动机及成因
(一)由于资金需求旺盛,而金融机构难以满足,导致民间融资旺盛。据统计,截至2007年9月末,全市GDP同比增加161.45亿元,同比增长22.86%,2007年末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同比增加62.09亿元,同比增长12.87%,金融机构的信贷投入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旺盛的资金需求在金融机构无法满足的情况下,促使民间融资日趋活跃。
(二)金融服务缺位,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了较大的空间。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加快了改革步伐,经营重心向大城市、大中企业集中,对县级及县以下机构进行撤并、降格,造成县域金融主体缺位。而农村信用社由于规模小,难以承担起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重任,客观上为民间融资提供了发展空间。
(三)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门槛”较高,中小企业难以跨越,为民间融资提供了发展机会。目前,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实行集中省级分行审批,在贷款对象上优中选优,非常谨慎。贷款标准全国统一,最基本的信贷市场准入条件也在信用等级AA以上。能满足上述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在包头市少之又少,绝大部分中小企业被拒之门外。
(四)银行存款利率低,给民间大量资金提供了有利的投资机遇。2007虽然银行存款利率连续6次上调,12月份一年期存款利率已上调到4.14%,但仍较历史最高点10.98%低6.84个百分点,一些资金富裕者深感在银行存款尽管安全,但收益低,投资证券又存在较大风险,国债发行量小,因此,将富余资金转入民间融资以获取较高的收益。
(五)由于地方经济发展,当地个人财富增加,为民间融资提供了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和个人收入有了显著的提高。其中一部分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较早者已积累了相当规模的资金。据调查,在房地产行业,部分资金实力雄厚私营建筑商在开发商让利的前提下,主动要求垫资,一个企业一般垫资金额达500万元~600万元。由此可见,个人财富的剧增为民间融资提供了资金来源,是民间融资活跃的源泉。
三、民间融资的优缺点及其效应
民间融资日趋活跃,在一定程度上融通了社会闲散资金,缓解了资金供求之间的矛盾,对商业银行信用起到了拾遗补缺、取长补短的作用,对发展壮大个体私营经济,促进地方特色产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优点
1、手续简便,效率高。民间融资多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对资金的用途、还款来源以及本人的道德品行相互了解。因此,只要借方提出要求,贷方口头同意后,一般只需一二天,甚至当时就可以办妥所有手续,取得资金。而金融机构审批一笔贷款最快也需要一周,甚至更长时间,同时需要借款者提供相关资料,办理抵押、担保等手续。两者比较可以看出,民间融资的优势在于手续简便,效率高,符合城乡居民个人、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业主用款急的特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偿还率高。民间融资的另一个优势是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约双方均以个人出现,不涉及企业,隐含着借款人对债务将承担无限责任,增强了借款人的还款意识和经济责任,这是民间融资偿还率高的主要原因。
(二)缺点
1、利率高。过高的利率使借贷人收入的一部分流入食利阶层,而那些迫于生计的个体工商户和城乡居民承受着较高的贷款利息。
2、对国家货币政策的贯彻实施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民间融资利率高,吸引了较多投资者,加之人们受投机套利的影响,对投资选择又存有侥幸心理,致使社会一部分资金被高利贷所分流,使得相当一部分储蓄存款游离于国家金融体系之外,给中央银行的金融宏观调控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对国家货币政策的贯彻实施产生负面影响。
3、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部分企业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支持,除受银行信贷收缩、融资渠道狭窄等客观因素外,与企业自身的产品结构单一、科技含量低、不符合产业政策也有一定的联系,民间融资的存在和发展,为它们继续维持生存提供了土壤。民间投资在高利润的驱动下投机性较强,跟风现象比较普遍,看什么行业挣钱就一哄而上,短期化行为明显,容易造成整个民间投资结构的不合理。
4、民间融资行为的法律约束力差,容易引发经济纠纷。由于民间融资不规范,资金所有者无法对资金的使用进行有效的监督,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容易引发借款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使资金到期无法归还,从而引发债权、债务纠纷,严重的甚至酿成治安案件。
四、规范和发展民间融资的政策建议
(一)加大信贷投资力度,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金融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在控制信贷风险的同时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关心中小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的发展,切实加强和改善对企业和居民的金融服务。在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满足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对符合贷款要求的中小企业简化贷款手续,及时给予信贷支持。同时,鼓励中小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拓宽民间融资渠道,减少民间借贷资金。
(二)努力提高基层金融机构利率管理水平。2004年,央行扩大了银行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在基层实际执行情况是各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基本被上级行锁定,没有浮动权。农村信用社又偏向对农户或农村小企业实行“一浮到顶”。过高的贷款利率也给民间融资与农村信用社贷款竞争留下了更多空间。要切实提高基层金融机构的政策理解能力,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各级金融机构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导向作用。
(三)依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尽快建立健全适应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法规,赋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国家要针对民间融资的特征,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要求,制订适应其规范发展的管理办法,明确借贷主体规范,明确其借贷最高额、利率水平,并按规定到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可由人民银行作为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民间借贷,依据管理办法条款进行管理。
(四)创新金融业务,发展委托信贷业务。金融机构应积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充分发挥银行信用中介的职能,创新金融业务,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积极探索开展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为民间借贷的双方牵线搭桥,银行可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及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银行只履行委托业务,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通过个人委托贷款业务,资金贷出方不但风险更小,同时也可作为个人理财的渠道之一,银行为委托人提供更多的投资理财机会,最终使民间融资由地下行为变为阳光操作。
(五)政府部门对待经济发展中的民间融资要做到正确引导,促其规范,使民间融资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互助性的民间借贷,应承认其在经济体制中的合理性,确立其合法地位。
(六)建议出台《民间借贷管理条例》,将民间借贷纳入法制化轨道,纳入金融监管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