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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悄然兴起,对推动我县农业产业化经营快速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由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自身在组织结构、经营管理以及政策引导扶植、农村金融服务等方面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严重制约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良性发展与壮大,与即将于7月1日施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宗旨相悖,亟待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一、基本情况
湖南省南县位于洞庭湖腹地,境内地势平坦,气候适宜,发展农业生产具有良好的自然条件。全县共有耕地面积70.5万亩,是全国的产粮大县、产棉大县、优质农产品综合商品基地县和全省高效渔业先进县,素有“鱼米之乡”的美誉。
近年来,随着农业市场化、专业化和产业化经营进程的不断加快,政府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力度加大,该县农村以农民为主体、以民办为核心、以利益为纽带、以服务为手段、以市场为导向、以增收为目的的专业合作组织迅速发展。据统计,至2006年末,全县共有专业合作组织(社)55家,入会会员3860个,带动农户16000余户,带动种养业基地面积65000余亩,仅2006年就促进农户户均增收1500余元。从产业分布看,该县专业合作组织大多分布在第一产业,主要从事养殖业、种植业、加工业、运销业,涉及生猪、粮食、棉花、麻类、瓜果、蔬菜、食用菌、特种水产等高效行业和多种特色农产品。其运作模式多样化,主要有“销售网络+协会+基地+农户”、“公司+协会+基地+农户”、“专业大户+协会+基地+农户”等运作模式,并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经营管理原则,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具有明显的专业性、跨区域、跨所有制、跨行业发展的开放性,其社员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如:鑫欣渔业专业合作社采取“公司+协会+销售网络+基地+农户”的运作模式,2006年,入社社员达1800多户,社员股金600多万元,其成员分布在湖南、湖北两省7县(市、区)的38个乡(镇、场)。养殖面积达4万多亩,每年向农民供应特种水产饲料8000余吨,为农民销售鲜鱼200余万斤。
二、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1、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在农村经济发展的历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主要通过其企业或者销售网络,成为连接农民与市场、企业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农民自愿联合起来形成的新型市场主体,对提高农民市场化组织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它有效实现了单个农户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
2、以提供服务为手段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主要依靠其技术、信息、营销网络等优势,为农户提供生产资料供应、技术指导和农产品加工、销售等方面的服务,组织农户按市场需求进行生产,使小户与大户相互依存、共同发展,带动农民增产增收。如:鑫欣渔业专业合作社,通过其技术服务中心,定期组织对农户进行技术培训,聘请水产养殖专家组成巡回服务小组,长期深入农户,传授养殖技术,帮助农户有效提高了养殖产量;通过其销售业务部,从农户手中直接收购,专车专人跟踪服务,且价格随行就市,现金交易,直接减少了农户的销售成本和销售费用,使农户收益最大化。同时,该社还利用其信息网络优势,通过市场形势分析与市场信息预测,并及时把市场信息传递给农户,大大减少了农户生产的盲目性。据对该县加入专业合作组织的50个农户的调查统计,其户均年均收入比当地同类型没有加入合作组织的农户年均收入高出60%以上。红天然蔬菜加工合作社会员王志欣,2005年入社前种植5亩水稻年纯收入仅为3400余元,入社后将其中的3亩水稻改种蔬菜,蔬菜种子由合作社免费提供,购农药化肥资金由合作社垫付,经济效益大幅提高,2006年纯收达5800余元,增长71%。
3、以市场为导向实现多赢,从根本上保护了农民利益。农产品价格受市场供求影响较大,把握不好,很容易使农户造成经济损失。而专业合作组织则能利用资金势力和信息优势进行市场调节,规避价格风险,从根本上保护农民的利益。如:鑫欣渔业专业合作社,当水产品销售高峰期且价格偏低时,就保底集中收购暂缓销售;而当市场价格回升时再向投放市场,维护了社员的利益。红天然蔬菜加工合作社则采取与农户签订蔬菜收购合同的形式,确定保底收购价,当市场价格低于合同价格时,按合同价收购;当市场价格高于合同价时,按市场价由购,使农户消除了因农产品价格波动或滞销带来的后顾之忧。
4、充分发挥产业带动作用,推动了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专业合作社具有产业优势明显、带动能力强、行业龙头地位突出等特点,不仅增强了农户与市场之间的联系,提高了农产品流通环节的关联度,而且培育壮大了特色优势产业,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对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发挥了重要杠杆效用。据调查显示,在专业合作组织的带动下,该县逐步培植并形成的20万亩绿色稻米、20万亩优质棉花、30万亩优质油菜、10万亩优质麻、3万亩无公害灌溉、6万亩特种养殖和10万亩速生林等优势产业带和特色、节约型农业基地建设,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在其中的积极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三、存在的问题
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一种新型的农民经营组织,对于农村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据调查反映,目前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处于起步阶段,在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
(一)组织结构过于松散,运作规范化程度低
据对该县辖内20个农村合作组织的调查反映,70%以上的合作组织的入会会员平均不足8户,其中最少的只有3户,带动农户平均不足100户,且其规范化程度低,合作领域不宽,带动能力差,服务宗旨不明确,致使其目前规模较小,辐射带动面不大。大部分合作组织与社员之间只是简单的买卖关系;经营不够规范,重盈利轻服务、重分配轻积累的问题比较明显;履行义务意识差,向心力不强,缺乏长远目标。近80%以上的合作组织与会员之间利益关系脆弱,会员与会员之间利益联结不紧密,大部分仍处于松散状态,基本上都未真正建立起合作组织成员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紧密型利益连结机制,没有解决好把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市场的问题,直接影响了合作组织对农户带动作用的发挥,导致农民主动加入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积极性不高。
(二)组织内部制度不健全,管理发展不规范
据调查反映,目前,该县90%以上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均成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但有近65%的合作组织的日常运作包括重大事务决策往往由个别人(一般为发起人)说了算,不能按照《章程》的程序办理具体事务;特别是有的采取“家庭式”的核算模式,利益返还机制不健全,导致合作组织(发起人)与会员之间、会员与会员之间矛盾重重,严重制约了其自身的发展。甚至在该县范围内2005—2006年曾先后出现6个昙花一现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成立不久因会员之间矛盾难以调和便分崩离析,导致有些群众对加入专业合作组织存有疑惑,直接影响农民主动参与合作组织的积极性。
(三)政策引导扶持不够,宣传力度不大
农业是一个弱质产业,农民是一个弱势群体。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就显得先天不足,其发展也需要一个艰辛的过程,需要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给予更多的政策引导与扶持。但由于对农村专业合作的认识不够,宣传力度不大,缺乏引导,有的农民根本不清楚专业合作组织的概念,主动参与的意识较差,影响了协会的正常发展。同时,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地位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对专业合作组织的生存和发展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四)融资障碍重重,资金严重短缺
一是有效抵押资产不足,抵御风险的能力弱,农村专业合作组织难以获得金融信贷的支持。由于专业合作组织处于起步阶段,还是一个较为松散的机构,现阶段根本没有足够的可供抵押的有效资产,即使一些投入也只是经营场地、道路、厂房等方面建设投入,且大多数专业合作组织没有收入来源,地方财政也未为专业合作组织设立专项发展基金、成立相应的担保机构或其他配套保障措施,致使专业合作组织难以达到金融部门信贷支持的条件,形成贷款难的局面。同时,由于农业经营风险较高,而当前专业合作组织的风险承受能力偏低和普遍的利益关系松散性,导致难以获得金融机构的有效服务,贷款的困难就更大。据测算,全县55个专业合作组织的有效抵押资产不足1200万元,而信贷需求在6000万元以上,有效资产抵押率不足20%。大多专业合作组织处于资金严重短缺状况,只能通过民间借贷或向亲朋好友筹集的办法加以解决。
二是自身信誉程度不高,影响了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的积极性。据县信用社联社反映,由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与会员之间利益关系脆弱,一旦遭遇风险损失,除抵押资产偿还贷款(不足以偿还)外,其流动资金则立即被会员转移,甚至一走了之,类似情况每年均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该社信贷支持的积极性。据统计,2000—2005年,县信用联社类似贷款损失为260万元,约占直接对专业合作组织贷款总额的13%。
三是贷款主体缺位。由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是一种松散性的组织,仅仅是农户在生产经营上的组合,其以专业合作社作为承贷主体,目前金融机构并不认可,也难以获得银信部门的信贷支持。据调查,目前信用社除对规模较大、盈利能力强、有一定品牌效应和影响力的专业合作组织直接发放贷款外,其他的均得以“个人名义”并以房屋作抵押才能贷款,无形中使专业合作组织在银行信贷中受到一些方面的制约。
四是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金融支持专业合作组织的力度有待加强。近几年,国有商业银行逐步将网点和业务撤出农村市场;农发行县支行由于其定位和功能狭隘,贷款面极为有限,农村金融信贷市场唯余农村信用社一枝独秀。但由于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对农村资金的“抽血”以及央行再贷款不足,造成农信社资金明显不足,抑制了服务功能的有效发挥,无法满足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资金需要。同时,由于专业合作组织自身的不足,为信用社“怕贷”、“惜贷”专业合作组织的思想提供了足够的托词。据统计,该县辖内55个专业合作组织在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只有18个,金额850万元,仅占信贷需求额的14.2%。其中:以“合作组织名义”贷款的2个,金额430万元;以“个人名义”贷款的16个,金额420万元。
四、相关建议
(一)各级政府部门应以实施《农村专业合作社法》为契机,加强引导,完善政策扶植和产业政策引导措施,促进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在推进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进程中,坚持因地制宜,围绕区域优势主导产业的基地建设和主导产品的市场开拓,以村级基层组织、能人大户、龙头企业等为依托,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重点围绕支柱产业和优势特色产品等组建专业合作组织,提高专业合作组织的组织化程度;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主动参与意识;要严格专业合作组织市场准入条件,突出基层农村组织的职能作用,引导合作组织健全章程和经营机制,形成充分民主、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基础上的经营合力;要创造条件建立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担保机制,切实解决合作组织在获得银行信贷支持中的担保问题;要本着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有利于新农村建设、有利于农民增收的原则,制定优惠扶持政策和配套保障措施,把专业合作组织培植起来,为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兴办、经营和发展提供便利条件、技术支撑和其他优质服务。
(二)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要创新思路,科学发展,强化自身建设。要转变经营观念,增强市场意识,按照市场的需要合理组织生产;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手段,调动农民特别是会员的积极性,力争为农民提供更科学、更便捷、更实用的服务,以实际的优势吸引更多的农民加入协会,真正把农民发动起来,使协会从松散型向紧密型发展;要充分发挥带头作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和远景规划,带动成员共同发展,真正把合作组织做大做强;要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机制,规范运作,强化监督,不断完善组织体系,确保会员利益和组织的健康发展。
(三)银信部门要加大支农力度,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应按照“自主经营”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无歧视的、开放的金融服务,扩大对合作组织的必要授信和信贷支持。农村信用社要充分发挥“支农”主力军的作用,进一步调整信贷投向,加大农业贷款的投放比例,特别是要大力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农民创业担保贷款的推广;要加强与专业合作组织的沟通联系,将合作组织的互助形式和信用社的农户联保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合作组织、农户和信用社互动、互赢局面。农发行应进一步强化政策性金融服务功能,关注农业项目和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在政策许可范围内,为农业生产和加工领域提供信贷支持,全面服务农业、农户和农村经济。农业银行要继续发扬服务农业的传统特色,不断增加有效农业信贷投入,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