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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今天在网站上公布了《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草案)》,自即日起至9月2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经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的业务(即创新业务)。
草案要求,证券公司经营的创新业务应当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且与现有证券业务相关性强,有利于充分利用公司现有营业网点、客户资源、业务专长或者管理经验,有利于优化对客户的服务和改善公司盈利模式。同时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内部评估和审查机制,对创新业务的合规性、可行性和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论证,并制定业务管理制度,明确操作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和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措施。
根据该草案,对证券公司申请增加创新业务,证监会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可以批准若干证券公司先行试点;根据试点情况,或决定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在制定相关业务规则后正常推开,或停止批准新的申请。
草案对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投资固定收益类产品的资格要求进一步放宽。根据草案,证券公司对其证券经纪业务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签订合同、单独收取费用,且收取的证券经纪业务佣金不超过规定上限的,无须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但应比照执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规则。证券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证监会认可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且投资规模不超过其净资本80%的,或者因依法履行承销义务而买卖证券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但应比照执行证券自营业务的规则。
草案明确规定,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证券公司不得经营相同的业务。但相关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在经营区域或者目标客户群体上作明显区分,相互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的除外。
草案规定,证监会在核准证券公司业务范围时,对新设公司核准的业务不超过四种,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或减少业务种类)应当经证监会批准,其中证券公司一次申请增加的业务不得超过两种。并要求证券公司增加业务种类后,注册资本金、净资本、最近一年各项风控指标等要持续符合有关规定,公司治理结构要健全,内部管理有效,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或被采取监管措施,或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等。并且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且持续经营已满一年;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的,距前次申请获准已满一年。
草案对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应提交的材料予以详细说明,其中对证券公司申请增加的业务属于创新业务的,还要求提交业务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公司合规总监出具的业务实施方案合规审查报告。
根据草案,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增加业务种类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证监会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的申请事项或者申请材料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证券公司报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出。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证券保荐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和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审批,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根据草案,证监会依照2005年修订前《证券法》向证券公司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继续有效,证券公司可以按照原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种类与《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业务的对应关系经营业务。
草案强调,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证券公司违法违规经营业务、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或者出现其他法定情形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区别情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业务活动、暂停部分业务或者全部业务、撤销业务许可等措施。证监会1999年3月1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