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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人民银行放宽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取消了贷款利率上限约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定价面临新的要求。特别是农村信用社,随着近两年业务竞争的不断加剧,农村信用社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建立有效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已经成为非常迫切的需要。
近两年包头郊区农村信用社积极应对利率市场化的要求,在贷款定价上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但是受信贷管理机制不健全、人员素质低、技术力量弱等条件的限制,贷款定价机制始终不成熟。目前,郊区农村信用社虽根据市场、客户特性等进行区别对待、灵活定价,但高浮动幅度的贷款利率还是加剧了农村信贷市场的逆向选择,使农村信用社面临着黄金客户流失、市场份额缩小的挑战,客观上也“助长”了民间借贷的发展。因此,如何科学合理地进行贷款利率定价,使农信社更好地服务三农、提高竞争能力和经营效益,是农村信用社必须面对的问题。
一、包头郊区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现状
(一)贷款利率按不同行业区别对待。按照《贷款利率定价浮动管理办法》,郊区农村信用社从三个方面对不同行业的企业贷款进行定价。一是适当增加期限档次,鼓励企业加速资产流动。根据企业资金需求时间短、周转快的特点,首次增加了三个月档次利率,同时通过五个档次贷款利率的优惠,突出对资产流动性好、周转快的企业的优惠支持。贷款期限越短,贷款利率上浮越低,反之则贷款利率上浮越高。每个期限以10个百分点的水平进行调整。二是对不同客户区别对待。按行业分为四类,体现了对不同类型、不同贡献率企业各有侧重、择优扶持的利率定价原则。三是对农业贷款给予优惠利率。在确定上浮利率时,绛档执行,对入股社员、信用户利率少上浮5%,既是信用户又是入股社员,只上浮50%。
(二)贷款利率定价尚不具备单独定价能力。从理论上讲,贷款利率等于无风险收益率加上该笔贷款的风险溢价和目标收益率。而郊区农村信用社在利率定价技术方面的建设仍是空白,不具备对每笔贷款进行单独定价的能力,同时在确定风险系数、期限调整系数方面的技术力量不够。因此,该利率定价机制目前还是采用一次摊销、整体定价、差别推算的方法,以此来确定不同种类、期限贷款的利率水平。
(三)贷款利率定价以传统的比例浮动方式为主。目前包头郊区农信社贷款利率定价主要是在央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上下浮动,定价机制比较简单,定价时考虑的因素较少,基本上没有体现风险与收益相匹配、扶优限劣、风险度量、区别对待、综合评价等原则。由于贷款利率定价方式固定不变,对利率风险的敏感性不强。利率定价可采取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方式,浮动利率定价通过按月、季、年定期调整利率,可有效规避利率风险。但包头郊区农村信用社一直采用固定利率定价方式,不能适市场的快速变化。主要原因是:
一是浮动利率定价模式成本过高。由于浮动利率定价模式要求借贷双方在贷款合同期内定期重新确定利率,而农村信用社在贷款投放上以农业贷款为主,金额小、笔数多,若定期一一重新定价,将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增加成本,影响效率。
二是农信社对利率风险的敏感性不强。从农村信用社资金来源看,居民存款利率尚未市场化,基本执行基准利率,支农贷款虽然执行浮息制度,但也是一年一变。因此,最大的利率风险就是法定基准利率的调整,利率风险程度较低。在资金运用方面,农信社的贷款利率本身就已经很高,即使短期内利率上调,其贷款利率上调的空间也十分有限。
三是借款人对利率变化的敏感度不高。农信社的客户大多是农户和个体工商业者,贷款金额小、期限短,利率微调对其利息支出的影响有限,对利率的敏感程度较低,加上农村地区信贷资金处于卖方市场,借款人更不会计较少许利息的得失。
(四)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整体高于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水平的高低,对农村信用社的效益影响很大。存贷款业务作为目前农村信用社最主要的业务,其利差收入也是农村信用社最主要的利润来源。因此农村信用社为了自身的发展,新增贷款基本上都执行了较高的利率,以获取高收益。在低利润率状况下,贷款利率上浮过高会加重贷款人特别是农户的利息负担、造成优质客户流失,同时主要靠贷款利息收入来实现预期利润的方式给信贷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二、推进农村信用社加快建立贷款利率定价时机基本成熟
首先从宏观环境分析,目前农信社正加快推进改革进程,省联社已经组建,在法人治理结构、产权、制度、机制和提高员工素质等方面将会产生积极影响。制度机制的健全、人才技术的引进、“票据置换”等国家助推政策的实施都是加快推进农信社贷款利率定价的有利条件。
其次,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放开,各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利率市场化改革推进较快,尤其在贷款利率方面,也能给农信社提供可以借鉴的管理经验。
利率市场化已给目前农信社改革带来了新的契机,农信社最高贷款利率比基准利率上浮了二倍,上浮幅度居各金融机构之首,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无疑是贷款市场营销不利因素。因此,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建设,积极参与金融机构利率市场化改革已势在必行。
三、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利与弊
(一)有利于加速农信社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能够真实反映金融市场资金价格,缓解农民贷款难和农信社难贷款问题,从而与国家惠农政策形成双轨助推之势,有利于加快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能够加快科学合理的贷款定价机制形成,起到优化信贷结构、降低资产风险的作用,特别对农信社实施主动贷款营销战略,构建核心客户群体,增加经营效益,巩固当前农信社改革成果,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受农信社贷款利率管理人才、管理机构及成熟管理技术的制约,如操作不当,会招致严重的利率管理风险。
(四)会加大基层社贷款利率定价自主决策权,如果没有科学的利率定价参照标准,信贷人员在执行上就会产生很大出入,增加随意性与盲目性。
四、对策建议
(一)夯实贷款利率定价的基础。一要在各级联社组建利率管理专、兼职部门,配备专业人员,健全机构体系,为科学管理奠定坚实的内在基础,以加强市场预测分析,增强抗风险能力;二要加快利率管理内控管理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利率管理机制,达到科学严密的内部制度和行之有效的协调机制管理风险的目的;三要建立科学的分级授权和风险预案管理制度,以强大的制度保障和机制约束防控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
(二)贷款利率定价必须坚持审慎论证、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调查分析,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宜采用内部管理与人行、银监部门“双轨”管理模式,以使所制定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符合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按客户的资信状况风险定价。对法人客户,要利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验贷款卡有无不良信用记录,验看资信等级与评信可靠度,特别要对法定代表人个人思想道德品质等进行全面评价,调查其有无违法乱纪等劣迹行为;对自然人客户,要积极开办农村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广泛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三级信用评定工作,为农村信用社客观评价贷户资信状况,并最终合理确定利率水平找到客观合理的依据。对信用状况良好,主观偿贷意愿强的客户,实行优惠利率政策;对主观偿贷意愿较差的客户,加大利率上浮幅度。
(四)按客户的产业性质分类定价。按照客户所从事行业类别,即所从事行业是否属于涉农产业,是否属于国家鼓励涉农产业,是否属于国家鼓励发展产业,在当地是否具有良好发展潜质和享受当地政府产业政策支持等因素进行风险定价。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符合“三农”发展方向的贷款,适用优惠利率;对国家不鼓励投放的行业贷款,则相应上浮贷款利率。
(五)按客户预期经营效益定价。贷前调查部门要对贷户进行实地调查,根据从事行业发展前景、经营管理能力、市场“供、产、销”状况、外部经营环境等因素进行定性与定量测算分析,对预期经营效益做出认定,对低利润行业适用低利率,对高利润行业视具体情况,应上浮贷款利率。
(六)按贷款的期限长短定价。由于贷款流动性与安全性成反比,因此,对短期贷款利率要少上浮,对中长期贷款利率要适当多上浮。
(七)按客户内在实质性担保风险定价。对客户有无抵(质)押物、抵(质)押物状况、抵(质)押率、变现处置难易程度等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衡量,测算贷款的风险度,据此确定贷款利率定价,但必须剔除中介部门“低押高估”因素,对出现的此类现象,贷款审核部门要及时做出认证,防止“高估套贷”行为的发生。按综合测算结果,贷款风险度越高,贷款利率上浮幅度越大,反之,上浮幅度就越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