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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绿色信贷”的内涵
“绿色信贷”是指农发行等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查时,要充分考虑项目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因素,加强与环保部门的合作联动,严格限制对高耗能、高污染及生产能力过剩行业中落后产能和工艺的信贷投入,提高信贷资源的配置效率,以严格信贷管理支持环境保护。
“绿色信贷”的含义要从两个方面把握。首先,完整理解“绿色信贷”的内容。“绿色信贷”的内容原则上涵盖所有行业、项目和企业,目前主要针对的是高耗能、高污染及生产能力过剩行业中落后的产能和工艺。由于部分项目(或行业)存在同时具备这三项特征的情况(如焦炭行业,即同时具有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的三项特征),也存在部分项目(或行业)仅具备其中的一项或两项特征的情况(如电力行业中的新能源发电,不具有高耗能、高污染的特征,但是电力行业整体已经表现为过剩,其中存在较大比率的落后装备和工艺),因此,只要项目(或行业)具有“两高一剩”的一个特征,即应纳入“绿色信贷”实施内容中。其次,动态实施“绿色信贷”。“绿色信贷”定义中关于“严格限制对高耗能、高污染及生产能力过剩行业中落后产能和工艺的信贷投入”是一种概括性描述,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绿色信贷”的内容也是不断变化的。目前属于“两高一剩”范围内的项目(或行业),通过产业升级,有可能不属于“两高一剩”范围;目前尚不属于“两高一科”范围内的项目(或行业),若产业升级不同步,或者市场严重供大于求,也将纳入到“两高一剩”范围内。因此,“绿色信贷”的实施,除应关注目前属于“两高一剩”的项目(或行业)外,亦应关注各个行业的工艺水平、行业政策实施情况以及市场变化情况,动态实施“绿色信贷”。
二、实施“绿色信贷”的重要意义
(一)实施“绿色信贷”是落实国家方针政策的需要。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对环境保护建设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想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要让各行各业承担起社会环境责任。为此,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关于引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建立了一套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政策措施。农发行实施“绿色信贷”,就是利用信贷杠杆作用,来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实施“绿色信贷”是控制“两高一剩”行业无序发展的需要。我国“两高一剩”涵盖的行业目前主要包括:钢铁(含焦炭)、煤炭、电力建材(含电解铝水泥玻璃)、有色(含铜冶炼,铁合金、锌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含电石烧碱)、纺织、汽车等。总结历年来我国关于“两高一剩”行业调控实施的经验可以看出,仅仅依靠行政手段、经济处罚以及事后追究责任等,还不足以完全有效地遏制“两高一剩”等行业的无序扩张。发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审查作用,严格控制“两高一剩”行业的资金供应,并辅以行政手段和其他经济手段,共同控制“两高一剩”行业的盲目发展,将是未来一段时期的总体趋势。对于农发行而言,实施“绿色信贷”也是这种大趋势的总体要求。
(三)实施“绿色信贷”是更好的履行社会责任的需要。我国正处于重化工业发展阶段,城市建设加速发展,由此也带动了能源消耗的大量增加。在经济快速增长和人口不断增加的双重拉动下,能源、矿产等资源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社会环境压力日益增大。在此背景下,农发行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通过实施“绿色信贷”,不仅有利于国家“两高一剩”行业政策实施,促进节能减排,建立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而且有利于农发行调整信贷资产结构,规避政策风险。
三、“绿色信贷”的主要政策制度
“绿色信贷”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与“两高一剩”行业政策及行业发展现状紧密相关。目前,关于“绿色信贷”的主要政策制度有以下两个。
(一)《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此《意见》由国家环保总局、银监会、人民银行于2007年7月共同发布。《意见》确立了两项重要的政策原则,值得农发行重视。一是金融机构应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金融机构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对鼓励类项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给子信贷支持;对限制和淘汰类新建项目,不得提供信贷支持。二是环保与金融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环保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向金融部门提供重大重要环境信息。银行业要将支持环保工作、控制对环境污染企业的信贷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信息,严格限制污染企业的贷款,及时调整信贷管理,防范企业和建设项目因环保要求发生变化带来的信贷风险;在向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时,应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节能排减授信工作指导意见》。此《意见》由银监会于2007年11月颁布。该《意见》是银监会出台的金融行业节能排减授信行为指南,是目前与银行信贷业务最密切相关的行业规范,尽管是指导性意见,其中大多是建设性的要求,但同时也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与政策性方向。主要包括:
提出了“三个坚持”、“三个不坚持”和“一个创新”的要求。“三个坚持”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列为国家重点的节能减排项目给予支持;对得到财政、税收支持的节能减排项目给予支持;对节能减排显著地区的企业和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支持。“三个不支持”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类的新建项目不支持;对耗能、污染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的企业和项目不支持;对列为落后产能的项目不支持。“一个创新”是:鼓励银行开展节能减排授信创新。
提出了“名单制管理”的新要求。银行业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环保政策等要求,对授信行业、授信企业进行分类,实行“名单制管理”,即列出哪些是要重点控制风险的行业、企业,哪些是坚决不能授信的行业、企业等。提出了信息披露的新要求。银行业要加强节能排减授信工作的信息披露,公开本机构的节能排减授信政策和标准,披露存在重大耗能、污染风险的企业和项目的授信情况,接受市场和利益相关者的监督。
四、“绿色信贷”合规管理思路
(一)严格“绿色信贷”准入。首先,加强建设项目和企业的信贷管理。重视政策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对鼓励类项目在风障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给子信贷支持;对限制和淘汰类新建项目,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且国家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升级的,可按信贷原则继续给子信贷支持;对于淘汰类项目,应停止各类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其次,严格执行授信项目的合规审查。农发行应对项目开工建设的“必要条件”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以项目获得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作为授信合规审查的最低要求。第三,严格限制污染企业的贷款。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信息,及时调整信贷管理,防范企业和建设项目因环保要求发生变化带来的信贷风险。人民银行已经将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向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时,应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建立“绿色信贷”长效机制。一是持续跟踪监测机制。要逐步理顺环保风险预警管理流程,从环保信息收集、分析、核实、预警,到定期察访、跟踪监督预警企业环保治理进度、整顿验收情况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评价和风险监控。二是动态退出机制。把环保风险作为关注重点,将排污治理已达标但治污能力没有全面覆盖排污量的全部列入退出名单,逐步退出。三是信息沟通机制。建立健全环保合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与环保部门的合作。同时密切关注新闻媒体报道,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预警信息管理机制。四是“绿色信贷”审批快速通道。对绿色环保、清洁能源、纳入循环经济、降低污染的优质项目,以及严格执行环保审批程序、能够节能降耗的加工项目优先审批发放,必要时启动联合评价程序,提高审查审批工作时效。
(三)建立企业环保评估报告制度。农发行应考虑将环保风险评估直接纳入信贷审批流程,要求企业或项目业主在申请贷款的同时提交独立的环境评估报告(不只是具备齐全的审批手续证明)。报告的内容按照银行制定的绿色信贷指南执行,要求企业将项目按照银行的标准对环保风险分类并提交完整的环保评估报告。同时,要求报告中包含有企业根据风险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管理体系,要求包含有公开咨询的意见和申诉综合处理方案,然后由银行对环评报告实行审慎性审查,对所有的报告进行充分的形式审查。
(四)建立环保报告的实质审查制度。在目前的项目审查制度中,银行只是通过环评报告和节能评价报告,间接借助环保部门的意见。因此,农发行有必要对目前的审查方式进行改革。农发行在进行合规审查时,不能只是采用环保部门的证明文件,还应对项目的社会环保情况作出自己独立的判断。既要关注形式上的合规要求,如相关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的权威性、完整性和相关程序的合法性,又要关注实质上的合规要求,包括新上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趋势,项目环评是否与规划环评的总要求相容等,然后作出正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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