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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一家商业性客户,企业资产3000多万元,可固定资产不到100万元,该企业与市内三家医院的应收帐款占企业资产的80%以上。如果发放信用贷款,农发行将承担诸多风险,笔者了解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这一新的贷款营销方式后,认为农发行要在创新中求发展,在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这一领域是可以寻找一席之地。
一、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的政策依据和法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出质,在法律上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基本保障。为履行《物权法》赋予的办理应收帐款质押登记的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颁布了《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已开始办理应收帐款质押登记业务。公示系统关键是解决避免同一笔应收账款之上的过度重复质押,贷款银行通过公示系统登记拥有的质权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以应收账款出质并在该系统登记的,比出质在前但未在该系统登记的,享受优先质权。
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办理方法
农发行多数单位在以前办理过对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这类应收帐款质押贷款操作,有实际但没有在公示系统中登记,对其他类型的应收帐款质押贷款目前仅信用社尝试少量办理此类业务。农发行还在公示系统中注册用户,当然也没有办过其他类型的应收帐款质押贷款,但是从中小企业贷款融资需要考虑,该类贷款值得探讨。该项业务办理方法是:
第一步,通过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网站www.pbccrc.org.cn,在公示系统中注册用户,获取用户名、登录公示系统进行登记、查询的密码等。
第二步,根据客户申请贷款要求,对客户应收帐款进行质押估价。首先,申请贷款客户必须在农发行开立专用帐户。其次,由农发行、申请贷款客户和应收帐款义务人(欠款企业)共同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在农发行开立的专户为交付应收帐款的唯一指定帐号,并约定应收帐款按约定的时间回流到专用账户后,农发行可以随时收回贷款,如果欠款企业没有按约定交付应收帐款,农发行可以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并取得代位求偿权。然后,再对客户应收帐款进行质押估价。
第三步,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质权人(银行工作人员)通过注册的用户、密码进入系统,登记公示系统记录,生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初始登记证明和“授权码”,完成登记。
第四步,到期对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进行追偿。
三、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作为担保物权的新生事物,在实际工作中定会出现一些风险和争议,如何正确处理开拓新业务与防范信贷风险的关系,值得农发行从业人员思索。
(一)充分认识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现有的缺陷
一是质押合同中的当事人的缺陷。质押合同中涉及当事人有主债务人、出质人和质权人,但不应包括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因为从法律上讲,为他人设定一项义务一般不为法律所允许,实践中也很少有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主动愿意参与签订此类合同,但质权人及出质人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并取得电函、挂号信等书面回执作为质押合同附件或证明资料。
二是质押合同的质押物认定和价值确定的缺陷。由于应收账款作为普通债权没有物化的书面记载来固定化作为权利凭证,质权人对于质物主张质权的依据主要依靠第一条的证明资料来予以明确。因此,对质押合同关于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的描述,作出尽可能详尽的描述要求,且对应收账款的实际价值作出客观评估,否则在面临诉讼时,就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所以说,企业的销售合同、各种产权的许可证及交通设施的收费许可证的详细内容必须列入质押合同,并对质物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是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功能的缺陷。由于应收账款质权作为普通债权质权,兼有物权和债权两种特性,用于质押则彰显了担保物权的特性,而应收账款质权是以一种请求权担保另一种请求权的实现,质押担保中质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最终依赖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即其全部责任财产的多少,可见应收账款质押的担保功能有限,实质上仍保留有信用保证的痕迹。
四是质押登记管理责任的缺陷。征信中心只审查形式要素是否完备,只要求登记人提交质押合同,不对双方主体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是典型的形式审查。因此,对应收账款的实质审查责任责无旁贷地由质押贷款业务的经办人承担,由此,产生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登记管理机构对登记错误不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二是登记不具有公信力,当登记权利与真实权利不一致时,以真实权力为准。三是登记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由质权人自行承担,登记行为主要由质权人自行完成。
五是质押权实现的缺陷。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不能以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应收账款的债权直接转让给质权人的方式实现,质权人只能与出质人协议以应收账款折价或就拍卖、变卖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开办应收帐款质押贷款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是要考虑应收帐款双方的信誉度,特别是在金融机构有无不良还款记录。结合贷款五级分类中关于企业非财务分析的要领,对企业的营业前景进行预测。要保留企业销售合同的原件、卖方企业的发货单、买方企业的收货单及货物验收合格入库的证明等,验证交易的真实性。
二是认真审查企业的财务报表。除企业资产负债率等基本指标外,重点看五项指标。一看应收帐款在企业资产中的占比,这一比例,反映了企业应收帐款的管理的状况,比例过高,要分析企业应收帐款的管理状况。二看应收帐款周转率。反映了企业应收帐款的流动性。三看应收帐款的平均回收期。这一指标能够影响我们决定贷款的期限。应收帐款的到期日就早于合同规定的还款日。四看应收帐款的成分比例,是否集中于一个客户。这一比例反映企业贷款回收的风险性。五看付款单位是否为贷款申请企业的关联企业,是否存在关联方交易。
三是要求付款方提供承诺书,确认应收帐款的具体金额,承诺只向销售商在贷款银行的指定帐户内付款。同时要以书面形式规定,付款方在承诺书中签字确认到期不付款的违约责任,以及如果在未告知质押权人的情况下,擅自支付,对由此对银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等。
四是办理质押登记。《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以应收帐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办理质押登记后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起效。应收帐款出质后,不可以再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出质人应以转让应收帐款所得的价款,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银行则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五是确定合理的质押比率。依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质押率控制在50%-70%左右。
六是做好贷中、贷后管理工作。加强贷中风险预警机制。如付款单位出现重大变故;应收帐款到期,付款单位未按时付款,销售企业怠于行使到期权力;贷款未按用途使用等情况预警。信贷员要做好定期或不定期向应收帐款欠款企业核实应收帐款余额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