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基层央行在开展法律事务各项工作中不断探索,但由于基层央行法律人力资源的匮乏以及由此造成的法律专业知识的欠缺,因此,在基层央行的法律实际工作中,并没有真正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一、基层央行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和法律事务工作队伍建设现状 (一)基层央行均未设立单独的法律事务工作机构。 由于《规定》对基层央行法律事务办公室的机构设置没做硬性规定,根据目前基层央行的现状,法律事务工作大多都是由基层央行的办公室承担,法律事务办公室设置在支行综合办公室。法律事务工作人员也由办公室文秘其中一人兼职,由此导致了法律事务工作与办公室工作开展之间的矛盾。众所周知,人民银行办公室在人民银行的各项工作中起着“综合、协调、参谋、服务”的职能作用,而法律事务工作与办公室的总体工作要求相比,自然是“大巫见小巫”了,法律事务工作的开展也就自然要以办公室的总体工作安排为中心,并让步与办公室工作之后。由此,必然造成办公室工作为主,法律事务工作为辅;办公室工作细,法律事务工作粗;办公室工作调研多,法律事务工作调研少的现状。 (二)法律事务机构队伍建设滞后,难以适应工作要求。 1、法律事务工作人员配置少。基层央行的法律事务工作一直由办公室负责,法律事务人员由办公室人员兼职。且由于基层央行人员少,法律事务工作并未设专职人员。以人行镶黄旗支行为例,全行只有员工16人,且大多都身兼数职,办公室文秘工作由纪检监察审计室主任兼任,此外还兼职办公室保密、法制、应急管理、政务公开、纪检、内部审计、工会委员、青年工作等。工作平时处于被动应付状态,对于所兼职工作来讲,法律事务工作仅占了众多兼职工作的一部分,其工作份量及重视程度不言而喻。 2、法律事务工作的重要性不能充分体现。长期以来,法律事务工作并没有得到特别的重视,在各项工作中没有地位,往往只负责日常法律报表、报告的报送,没有充分行使法律事务工作职责,这些同志每天的主要工作主要是与文字打交道,直接参与法律事务工作的机会较少,真正懂得金融法律法规的人员或者专业的法律人员更是寥寥无几,因此,造成了目前基层央行的法律事务工作大多是浮在面上,法律事务的日常工作主要是上传下达,上面怎样喊,下面跟着学;工作人员真正扑下身子钻研金融法律法规的时间较少,工作创新的动力远不及其他工作。 3、基层法律事务基本上处于休眠状态。工作人员是大部分由非法学专业员工兼职,缺乏系统法律专业知识,在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上无“权威”,没有能力担负起辖区内的法律宣传教育、培训和指导;多数人员同时兼保密、档案、文秘、信息等数职岗位,任务多,精力分散,难以将法律事务工作深入开展,工作上难有起色。基层法律事务工作基本上处于休眠状态,拿来主义、照搬主义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工作方式使法律事务的作用发挥不理想。 二、基层央行依法行政、依法履职法治实践对法律专业人才的现实需求 (一)随着新形势发展,现有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任务。 随着形势发展和人民银行职责调整,人民银行工作的广度和深度都在变化,维护金融稳定、协调指导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征信建设等新职能使得人民银行的任务更加艰巨而繁重,要求人民银行从更加宏观的角度管理金融,调控宏观经济。这就要求一大批经济、金融、法律、会计等专业的优秀人才充实到人民银行队伍中来。从新的《人民银行法》修订至今已多年,反洗钱、征信建设等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只停留在日常检查、写报告等层面,并未有重大突破性进展,在常规性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也是廖廖无几。,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 (二)法律事务办公室是进行行政处罚的最后屏障,现有人员已不能担当。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第24条规定“法律事务工作部门负责对执法职能部门提出的金融行政处罚建议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由于法律事务办公室人员并非法律专业人员,对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也并不知晓,所以审查这一环节流于形式,并不能起到最后关口的作用。所以一旦人民银行的行政处罚不当,不但引起法律问题,而且还严重地影响了人民银行的形象,损害了人民银行的权威。 (三)现有法律人员不能担当法律宣传培训重任。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第41条规定:“各级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要围绕普法宣传教育主题,组织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增强干部职工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营造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推进本行依法行政进程。”基层央行的现实情况是法律意识较淡薄,没有较高层次的专业学习和培训,学习方法单一化、“读书式”学法贯穿始终,缺乏生动的讲解和评析。员工学法的热情和积极性不高,法律知识匮乏。 (四)行政执法职能未能充分发挥。 由于上级行开展执法检查的次数有限,组织基层央行法律事务工作人员进行执法检查业务培训的机会甚少,加之上级行又没有安排此项工作,因此,造成了目前基层央行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不知如何更好的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执法检查工作在基层央行更是不好。同时,存在着重批轻管或只批不管,没有完整地履行好行政职责;消极对待减少行政许可后对经济金融事务的有效管理,致使某些方面出现管理真空和漏洞等。虽然这些现象是个别的,但却损害了新时期人民银行对外形象和权威的确立。 三、政策建议 (一)合理整合内设机构及岗位,实现人员优化配置。 根据支行现有人员希缺的实际情况,一是要进一步合理整合内设机构。对于职责相近或交叉的内设机构进行整合,实现资源共享,避免政出多门的弊病,提高工作效率。法律事务工作机构要与办公室工作相分离,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工作机构。二是合理整合岗位。通过撤、并、兼岗位,对任务不够“满”、工作量相对“少”、工作职责相对比较“轻”的岗位进行有效重组,有效解决基层央行人手紧缺的问题。三是要加高法律事务工作准入门槛。对于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要实行考评上岗制度,硬件要达到本科以上水平,具有法律专业同等专业的优选选用。四是开展双向聘任,优化人员配置。按照“因事设岗、多劳多得”的原则,建立配套的绩效考核机制,对于兼职较多的人员要给予系数上的增加或其他激励办法。 (二)加强法律业务培训,培养一支“五型”的法律事务工作队伍。 在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的基础上,实行并以办公室为金融法律事务阵地,实行定点办公,挂牌服务,配备专职法律事务人员,培养法律事务兼职人员。可高薪向社会招聘一批法律专业人才从事基层央行法律事务工作。加强具体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和作风建设,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严格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培养一支“五型”的法律事务工作队伍,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顺利开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奠定保障;同时,从司法机关聘请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定期不定期对法律服务提出意见与建议。 (三)提高基层人行受关注程度,营造依法行政的氛围。 一是拓展法律事务调研范围,改善金融服务质量,提高人民银行话语权。 二是自上而下、持之以恒、全面开展对社会各阶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金融法律宣传,让各级党政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金融及金融稳定的重要性,积极支持人行依法行政。 (四)强化协调机制建设,增大依法行政的合力。 加强内设执法部门之间、执法部门与法律事务部门之间、执法部门与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有效整合执法部门的执法力量,努力实现行政执法的全程法律服务,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效率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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