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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征信法规制度不健全。信用信息的征集、征集内容、征信数据的开放等方面无法律依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
二是征信市场建设滞后。在欠发达地区,还没有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市场运作机构(如征信公司、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调查机构等)和信用产品。
三是信用信息比较分散。有些行业已经建立了自己的征信体系,如人民银行建立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质检部门建立了企业质量信用网络、税务部门制定了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建设部门建立了建设行业企业和人员档案等。信息资源分布于各行业、各部门,且未能实现共享,这种现状增加了信用体系建设成本,也造成了信息资源的浪费。
四是信用缺失现象仍然突出。金融活动中,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逃避银行监督、逃废银行债务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企业“贷款难”和银行“难贷款”的“两难”境地。
为此建议:一是加强诚信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全社会范围内的诚信教育,营造“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社会氛围。二是制定征信法规制度。尽快出台《征信管理条例》,明确征信工作的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彼此之间的责任与义务,依法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是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政府可利用行政手段,集中各行业、各部门的信用信息,减少信用体系建设成本;积极引进和建立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加强对企业和个人信用的评估与评价,不断推动征信市场的发展;同时,促进各类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努力提高征信系统现有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和使用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