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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民银行不断加强内部风险的控制工作,制定和颁发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来防范和控制各类内部风险,但是内部风险控制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特别是一些重要业务、重要岗位仍然存在控制不力的现象,从而引发违纪违规和经济案件的发生。这些金融案件的发生,一方面给国家的资金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另一方面也充分暴露出一些基层人民银行内控制度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因此,正视内控制度存在的问题,加强和完善基层人民银行内控制度建设是杜绝各类金融案件、防范金融风险的关键。
一、基层人民银行内控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职能部门监督乏力,使内控制度执行力较差
基层人民银行职能监督部门主要是纪检监察和内审部门。由于这些职能监督部门的人员少,一般的县市人民银行只设置一个纪检组长、一个纪检员和一个内审员,再加上业务水平有限等原因,从而使基层人民银行的监督部门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出现了三种不便于监督的形式:一是不能监督。主要表现在纪检监察部门在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时,同级监督力度不大,其原因主要是这些部门都是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行使的监督权利,它代表和传达的是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意图,下级又怎能监督自己的上级领导,这就是俗话所说的“自己的刀,不能削自己的把”的道理,所以体现出来的是不能监督。二是不会监督。一些基层人民银行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往往都是非金融专业毕业的,也没有在业务线上实践过,既不懂银行业务,也不懂金融理论知识,对哪些业务合规、哪些业务违规竟然不太清楚,这种状况体现在具体监督检查过程中只能是束手无策,只能简单按照上级行的一般性要求敷衍了事,就事论事,不能透过现象看本质,对风险防范和化解作用不大,所以体现出来的是不会监督。三是被动监督。一些基层人民银行的监督部门还不能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及各个时期的工作要点进行有效监督,而是只限于上级行安排什么做什么的简单监督模式,缺乏风险意识,体现出来的是事后检查的多,事前监督的少,事中的操作过程几乎没有监督检查的特点,从而使这些部门监督出现了盲点和被动局面。
(二)内控制度建设滞后,使内控制度防范力低下
内控制度要随着各项工作的发展变化而不断更新,只有这样,才能使各项工作能够在严格的内控制度规范下有序进行,要体现出内控制度的超前性。然而,目前一些基层人民银行的内控制度还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现有的内控制度存在滞后性。一些内控制度与现行的业务发展不适应,有的已经不符合现行业务的实际需要,并且这些制度制定时间间隔比较久远,对现行的业务起不了约束作用,这就造成了业务工作发展变化了而与其相应的内控制度并没有改变。内控制度与实际业务相脱节,缺乏操作性、适用性,存在明显的滞后性。一些工作还只是一味地效仿上级行的规章制度来照抄照搬,具有明显的粗线条的特点,二是新业务没有相应的制度约束。近年来,随着中央银行职能的转换,基层人民银行业务工作发生了显著变化,一些新业务、新系统不断出现,急需相应的制度进行约束。而由于新业务的开展只有简单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却没有与之相适应详细的、比较完善的、适合基层人民银行的防范风险内控制度。这样,就会使得这些业务在操作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错误,给人民银行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风险隐患和不应有的损失。三是前瞻性内控制度较少。内控制度的作用关键在于防范风险。因此,要根据业务的发展状况,分析、测算可能发生的风险,然后制定相应的制度预防风险。而现实工作中这样的制度非常少。
(三)人的制度观念淡化,使内控制度作用力弱化
无论是部门之间的监督,还是各种具体岗位职责的执行,久而久之,人们就会对各项规章制度有一种麻痹大意的思想,使人们的制度观念淡化,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认识不到位,使内控制度流于形式。内控制度是一个贯穿于基层人民银行发展全过程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体系,内控制度就是要去执行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然而目前的一些基层行领导只注重制度建设,却忽视了制度的执行,一旦出现了金融案件,又不能从内控制度上查找原因,使风险隐患尚存。二是制度执行不到位,使内控制度存在漏洞。基层人民银行在内控制度上主要体现执行方面,一些工作人员在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往往存在差不多、过得去的思想,长此以往,使内控制度得不到有效落实,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三是岗位长期不变,使人的制度观念淡化。在基层行,一些人在一个岗位一干就是十几年,有的甚至毕业就在某个岗位工作,从来没有变动过。这就造成了人们熟视无睹的现象,固化了人们的思维,淡化内控制度的应有作用。四是私自串岗,使内控制度可控性差。由于科室人员病假、临时请假等原因,造成部分岗位缺岗现象,一些人便开始寻找自认为是信得过的人私自串岗,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就成了一句空话,也给作案分子提供可乘之机。五是人少岗多,使一些岗位职责模糊。由于基层人民银行多年没有进人,而且老同志也陆续退休,现有职工人数相对较少。再加上现行业务分工却越来越细,设置的岗位越来越多,这就造成了岗位与现有人员不相匹配的问题,形成了一人兼多岗、挂名顶岗等现象,如:县市支行的国库专业就有十八个岗位,要求七人以上才能满足十八个岗位需要,而现实中县(市)支行国库工作人员一般都不足七人,难以满足岗位需要,也造成了职责不清,制度观念淡化,人为地加大了风险隐患。
二、加强和完善内控制度建设的对策选择
一是提高防范意识。各基层人民银行的“一把手”要提高对内控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要一改过去重业务、轻内控的做法,要坚持一手抓业务,一手抓内控制度的建设与执行,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要正确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坚持内控先行、审慎经营的理念,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纠正片面追求业务发展的倾向。不断完善决策程序,实行重大决策由集体讨论制度,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树立全员内控意识和案件防范意识,增强员工遵纪守法、合规操作的自觉意识,营造良好的内控环境,促进内控制度的有效运行。
二是改革用人机制。要建立起覆盖基层人民银行所有要害部门、风险岗位、防范点的内控制度体系,必须改革现行的用人制度,推行“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机制,刹歪风、树正气,为干部职工提供公平竞争和施展才华的机会,在全行上下形成一个团结向上的良好氛围。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内控制度的自觉执行。因此,在对领导干部的考核与任用时,要坚持组织考核为主、群众测评为辅的原则,而不能以群众选票的多少来考核。这是因为现阶段的一部分群众还不能从公正的角度出发,去衡量一个人的能力与水平,而是从个人关系、感情出发,来决定自己手中投票权利的取向,群众选出的干部具有一定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内控制度的执行效果。同时,要实行“一把手”交流制度以及要害部门、关键岗位人员轮换制度、强制休假制度、近亲回避制度等等,实现对“一把手”、要害部门、关键岗位的控制,最大限度地防范和杜绝各类风险隐患。
三是加强部门监督。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和内审部门在内控制度执行过程中的监督作用,一方面要建立纪检监察下派制度,增强纪检监察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加强对“一把手”的平行监督及对各科室执法监督检查,尤其是要增加检查的次数,确保部门监督的有效性。另一方面要加强内审部门对各要害部门、关键岗位和风险点的实时检查,不但要进行事后监督,而且还要进行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落实。
四是完善制度建设。内控制度的制定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要随着人民银行的业务发展变化而不断得到补充、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内控制度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使内控制度能够涵盖全行的各项工作及风险点。要建立一套适应基层人民银行需要的《内控制度操作过程流程》,其内容包括各岗位、各部门、部门之间以及对行领导的约束等等,每个过程阶段需要哪个人、哪个部门做什么都要有明确的规定,能量化的要量化,不能量化的要细化,就像工业流水线一样,加强操作过程的约束作用。同时,要随着金融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新的核算办法、管理方式的出现以及现代科技在银行业务的应用,结合基层人民银行的工作实际,随时建立并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努力做到制度先行,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