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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必须公开信息
问:很多证券公司不是上市公司,按理说不需要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监管条例》为什么要规定证券公司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答:一般上市公司才公开披露信息,但是证监会对即使不上市的证券公司也提出了公开信息披露的要求,主要是因为证券公司为广大投资者服务,外部性很强,如果一个证券公司的基本信息不被外部所知、或者这个公司出现问题、事先投资者不知道的话,可能会对投资者带来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其次,要求证券公司公开披露信息,也可以发挥媒体和公众对证券公司的监督作用,促进证券公司不断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
保证证券公司破产时平稳
问:《风险处置条例》在证券公司破产方面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条例》的依据是2006年出台的《企业破产法》。《破产法》134条对金融机构的破产做了授权性的规定。根据这个授权规定,金融机构的破产由国务院来制定相关的具体的实施办法。根据这个授权,《风险处置条例》作了一些特殊的规定。
比如说,在证券公司的破产过程当中,它和一般的公司不一样,它的个人债是需要由国家来收购的,在这个《条例》里明确,现阶段对于证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以个人为主体的个人债权人,它的债权是由投资者保护基金对它进行收购,按照相关规定,有的要打折收购,有的在金额比较低时是全额收购。这项规定与其他一般的工商企业破产是不一样的。
这个《条例》还为将来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包括证券公司破产清算和重整的报告程序,破产管理人员的指定,期货公司参照进行风险处置等提供了比较明确的依据。
证券公司不得参与行政清理
问:为什么《条例》要禁止被处置证券公司股东参与行政清算组?
答:首先,现在《条例》里用的是“行政清理”,而不是“行政清算”。行政清理的概念实际上与一般公司的清算是不一样的,它是由监管部门来组织的针对风险公司被处置之后,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对公司的账户进行清理,对于符合国家政策的个人债权进行收购,对被挪用的客户交易资金进行弥补,同时还要依法追究风险公司相关人员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行政清理工作实际上是政府部门或者政府监管当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是一个简单的清算过程。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该由股东来组成,股份公司的清算组应该由董事、股东大会确定的人来组成。《条例》本身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不矛盾,但是首先概念上就不一样,这个是行政清理,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清算。
第二,《公司法》规定的清算往往是针对一般的工商企业里资能抵债的情况,股东参与清算多数是资能抵债或者有剩余可供分配财产的,被撤销的证券公司进行行政清理时往往都是资不抵债,而且都是需要国家出资进行收购的,所以股东本身已经没有权益了,所以股东也没有理由来参与行政清理和清算。
第三,被撤销公司的股东,从过去几年经验来看,往往也直接或者间接的参与了风险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公司风险负有一定的责任,所以为追究责任,也不应该由股东参与行政清理。还有就是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在证券公司出现一定风险的时候,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证券法》限制股东的权利,所以《条例》里也限制了证券公司股东参与清算的权利。
自担风险是市场发展基础
问:2004年10月,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出台了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政策,保护了投资者利益。请问,《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实施后该政策是否会发生变化?
答:当时四部委出台这样一个政策,主要是考虑证券公司风险集中爆发包括其他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时涉及到怎么样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问题。这个政策当时规定,除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被挪用要全额弥补以外,对于个人债权区分了不同情况,对于小额债权人给予了充分的保护。
这次《条例》里没有明确说政策是不是固定下来,到底是怎样一个收购法,但做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就是对于个人债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由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来收购,但从长期来看,证券市场是风险与收益并存的市场,投资者自担风险应该是市场发展的基础。你在购买一些风险产品的时候,到底适不适合你,自己要做一个判断。当然,从《监管条例》和《监管办法》里,对出售这类产品的机构也做了一些规定,但作为投资者本身应该加强风险意识,目前来看,四部委的政策没有发生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