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付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村信用社在支付环节存在的违规行为可以总结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直接违规型。在支付协议上约定受托支付,但在贷款发放当天或次日将全部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账户,借款人可随时取现或自行转账,受托支付的约定形同虚设。 (二)迂回战术型。借款人串通交易对手,捏造虚假的购销合同、信贷项目等,待“受托支付”的贷款资金打入合同中的交易对手账户后,再转回借款人账户,从而以“先付后返”的方式规避受托支付。 (三)化整为零型。借款人在贷款人规定的受托支付金额限额内,将信贷资金拆分成多笔小额贷款,并在短期内划至同一交易对手账户,将本应“受托支付”的贷款资金,转为“自主支付”。 (四)曲解规定型。贷款人曲解有关支付方式的规定,将本应受托支付的贷款理解为可以自主支付。如《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采取自主支付方式。 二、措施建议 与以往贷款操作规程相比,支付管理变革是贷款新规的核心内容。因此在信贷操作过程中,对实贷实付原则要全面、准确理解,强化贯彻落实,并以此改善信贷管理。 (一)增强联社高管层对贷款新规的重视程度。联社是法人机构,其高管层的重视是贷款新规全面贯彻实施的重要保证,监管部门要通过窗口指导、监管约谈、强化培训等措施加以推动,并督促农村信用社加强对信贷人员及风险管控人员的培训力度,对容易引起岐义的条款进行重点解读,尽快让相关人员全面、准确掌握贷款新规。同时督促各联社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实贷实付原则落到实处。 (二)严格审核支付依据的真实性。为尽可能避免借款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套取资金或通过“迂回战术型”方式规避受托支付,各联社应严格审核购销合同的日期、支付方式等重要合同要素的合理性及真实性,并建议将提供虚假资料的借款人录入人行征信系统黑名单,直至取消其一定时段内的授信主体资格。同时,各联社应建立科学、完善的问题发现与问责机制,对未履行尽职调查的授信工作人员严格问责处罚,起到警示作用。 (三)严格落实对贷后资金的跟踪调查。在强化全流程管理的同时,重点抓好贷后资金的管理与监控,增强各联社对贷后资金走向跟踪调查重要性的认识,避免出现贷后资金先付后返的情况。同时,要求贷款人加强记录贷款流向和受益方的基本情况,尤其是受益方的基本情况,加强实地走访等现场检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对借款人资金使用真实性进行核实,必要时要收集与贷款用途相符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作为贷后检查报告的附件,切实避免贷后检查流于形式。建议在今后对贷款新规的修订中增加有关贷款人未对借款人的资金使用进行及时、尽职跟踪调查的情况的处罚措施,提高震慑力度。 (四)严格进行监督检查与处罚。通过监管部门加强对各联社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发放贷款的行为,对于发现的各种违规行为应进行严肃处理。在适当情况下进行通报,通过反面教材,一方面可以提高其他联社对贷款新规的理解,另一方面可以形成震慑作用,杜绝违规行为的出现,确保各联社能够有效地执行新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