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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2008年5月4日,建行某分行持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某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收款人:某某化工厂,金额:15万元,到期日期为2008年5月20日的汇票向农行某支行托收;2008年5月20日,某某镍网公司持该票据的法院除权判决书到该支行要求支付15万元人民币。一方有真实的票据,一方有法院的除权判决书。谁才是票据的真正权利人?农行某支行应该付款给谁?
该支行及时通过向公安局、镍网公司的前手化工厂等单位深入了解得知,原来该票据是镍网公司的业务员陈某个人挪用,陈某将该汇票交私人贴现,所得款项用于赌博,现陈某已被刑事拘留。镍网公司在明知该票据为公司业务员陈某侵吞的情况下,以票据不慎遗失为由,向出票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骗取除权判决书,非法获取他人的民事权利。该支行在得知这一信息之后,立即向该法院反映事实情况,并且要求启动再审程序撤销除权判决,理由是:首先,根据民诉法195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本案中镍网公司是明知票据被业务员挪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形。其次,从建行托收的票据看,在该张票据的整个流转过程中,背书人、被背书人栏中均未涉及镍网公司,镍网公司自始不享受票据权利;再次,镍网公司仅凭前手化工厂出具的“票据背书转让”证明申请公示催告,明显牵强附会。
作为出票银行,该支行多次与该法院协调,提供镍网公司业务员的犯罪证据,法院通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起再审,承办法官对镍网公司晓以利弊关系,促其在近期书面同意放弃了票据权利。至此,本起票据纠纷圆满处理结束。
后记:
银行风险无处不在,随着票据使用的范围越来越广,其风险也越来越大,面对少数单位、个人利用法律漏洞或欺诈手段非法骗取资金,作为银行自身来说更要不断加强对票据业务的风险防范,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