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理解全面风险管理与“实施全面风险管理责任制”之间的关系。今年年初,省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实施全面风险管理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试行)》,从完善风险管理体制、严肃发案责任追究、抓住主要风险点、主动防堵风险等六个方面制定了详尽的工作措施。其核心是:提示主要风险点、划分风险级别、落实管理责任、提出处罚标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该责任制的试行对有效防堵违规行为,防范各类责任性事故和案件的发生,保证全行依法合规、稳健安全经营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全面风险管理与“实施全面风险管理责任制”之间的关系应该是“纲”与“目”的关系,而不是落实了“全面风险管理责任制”就是实现了全面风险管理。所谓“纲举目张”,全面风险管理是“纲”,是总的前提,是一项系统的工程;而“全面风险管理责任制”是“目”,是细化和外延,更多的体现在提示、处罚和落实上。形象一点的说,就好比是“社会主义法制”与《刑法》、《民法》等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我们熟知“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同时要受到各种法律法规的约束,在学法、守法中去维护和体验“社会主义法制”。
二、理解全面风险管理与执行规章制度之间的关系。银行一向是以“铁规章”著称的,规章制度的严格和详细自不待言;但屡屡发生风险和内部控制并不尽如人意也无须讳言。何也?在执行上出了问题。全面风险管理与执行规章制度之间应该是“作用”与“反作用” 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全面风险管理促进各项规章制度的健全与完善;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是实现全面风险管理各项目标的必然要求。如何才能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呢?应注意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加强员工自身的建设。员工是执行规章制度的主体,要通过学习和接受教育熟知规章制度的内容,掌握哪些该做,哪些不能做,做过之后要接受什么样的处罚,让员工切实做到不能逾矩、不能“踩雷”。另一方面是加强制度的建设。应该说,没有任何一种制度是绝对完善的,各种新业务的陆续出台,需要规章制度的约束;以往制度未尽事宜的发现需要补充和完善。正如我们的电脑需要及时下载“补丁”一样,可以让“系统”更加安全。
三、理解全面风险管理与经营效益之间的关系。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企业,更是管理风险的企业。因为风险管理自商业银行产生之日起,就一直是其业务经营的重要内容;同时商业银行的企业属性决定其经营的最终目标是创造效益。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已从最初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管理扩展到对所有业务品种和全部业务流程的管理,即全面风险管理。但追求的目标没有变,仍是经营效益。全面风险管理与经营效益之间是“因”和“果”的关系,全面风险管理的强弱直接影响经营效益的高低。加强风险管理能够促进商业银行效益因素向有利于增加效益的方向发展;反之则降低收益或形成损失。如:管理好信贷风险,则增加利息收入,减少违约损失;管理好操作风险,则增加银行价值,降低经营成本;管理好道德风险,则增加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降低发案几率,进而减少损失。俗话 “风险越大、收益越高”的说法在商业银行应改为:“管理风险的能力越大、经营的收益就越高”。
四、理解全面风险管理与“不作为”之间的关系。说到全面风险管理就不得不提到目前比较流行的一个词“不作为”。“不作为”虽然不能说是一个社会现象,但在各行各业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就商业银行来讲,“不作为”主要表现在准入门槛“恐高症”、鞭打快牛“恐惧症”、股份改革“恐裁症”等方面。我认为全面风险管理与“不作为”完全是“对立”的关系,就象积极的“入世”心态和消极的“出世”心态一样不能统一。目前,全面风险管理贯穿于商业银行的全部业务和流程,每个人都是参与者,无从逃避。客观的讲,也许正是商业银行管理制度的不完善造成了部分员工“因噎废食”、“等靠要”等“不作为”思想,但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正不断提高,各项规章制度正逐步完善,业务经营正稳健的进步和发展,只有“想作为”、“要作为”、“敢作为”、“会作为”,才能适应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才能凝众人之智、聚众人之力,共同开创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新的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