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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一年多时间里,没有哪一个问题比房价更让人关注。从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看,中央政府已经清楚地认识到政府必须承担起调节房价的责任。住房不同于一般商品,从一定意义上说,它反映着公共产品属性,这一属性要求政府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其供给活动。
2007年8月7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正式印发实施。8月24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就贯彻落实《若干意见》进行部署。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相关制度的健全和规范,必将使这两把房产调控利剑更加锋利。房产调控令的颁布,全面住房保障的起步,是不是可以让我们这样认为:“居者有其屋”的时代正向我们迈步走来……
但是,在房产调控令的背后,也许我们应该看到的更多。例如,当城市低收入家庭住进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当相当一部分人不用再挣扎在“房奴”的困局中;当央行连番调控,间接抑制股市和房市泡沫后,房价是否会降呢?假如,房价下降,作为与房企“相濡以沫”银行,将会承担多大的房产金融风险呢?我们又该如何规避这些风险呢?
——题记

房产调控令 让“居者有其屋”
数据显示,到2006年年底,全国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达到27平方米。但是,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光看平均数是不够的。据统计,在全国城市低收入家庭当中至少有1000万户的人均居住面积还不足10平方米。实践证明,这些低收入的群体通过住房市场很难支付得起他们的住房消费,因此政府要承担起帮助他们解决困难的责任,使每个群众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
住房保障政策的主要内容
8月7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正式印发实施。《若干意见》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若干意见》的主要政策规定,一是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要求到“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
……(未完)
(全文欣赏 请查阅《金融界》2007年第9期 热点关注 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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