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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洗钱活动逐渐猖獗起来,其规模和危害日益增大,并逐步成为独立的严重犯罪。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资本国际化及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情况下,随着走私、贩毒、偷税逃税、贪污受贿、金融诈骗等活动密切交织在一起,洗钱不仅破坏社会信用基础,严重威胁金融安全、经济安全,而且还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社会政治问题,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别是自9.11事件以来,恐怖活动更加猖獗,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活动己经成为许多国家的共识。为此,各国纷纷建立起了包括金融监管制度、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以及国际金融合作在内的一整套反洗钱金融法律机制和金融领域反洗钱工作机制,并将金融机构了解识别客户制度、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纳入到其反洗钱的金融监管体系,通过引入各种配套措施和合作机制,使金融领域的反洗钱工作与各行政、执法机关的反洗钱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 进入本世纪,反洗钱更成为衡量政府能力、国家信誉的标志。
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颁布,随后,中国人民银行又分别以2006年、2007年1、2号令的形式颁布实施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金融领域反洗钱机制构建进入一个新的时代。但由于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基层金融机构由于受认识程度、反洗钱人员素质、反洗钱手段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反洗钱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问题,极大地制约了反洗钱的效率和效果,因此,尽快完善基层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机制,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已迫在眉睫。
完善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操作方式的主要途径
(一)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管理制度和责任制
金融机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符合辖区工作特点的反洗钱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的法规体系,尽快制定统一的、切实可行的反洗钱操作细则,以利于基层金融机构在执行法规过程中能准确把握政策尺度,提高工作质量。
(二)依法加强现金管理、规范账户管理
洗钱简单地说,就是将非法的犯罪收益通过不同企业、不同账户间的转移与合法资金混同,从而合法化的过程。一个洗钱的完整过程一般包括放置、离析、融合三个阶段。从洗钱的第一环节“放置阶段”看,通常情况下,犯罪收入是以现金形态为主。因此,把现金转变为其他既便于控制和使用又能避免引起注意和怀疑的形态往往成为洗钱的第一步。从洗钱手法看,现金交易因其是一种单方的交易活动,金融机构只能记录收款人或付款人一方的信息,无法了解交易对手和跟踪其用途和流向而成为最常见洗钱方式。因此开展反洗钱工作,应该从加强现金管理做起。各基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现金管理和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和内部制度,严格对银行客户支付现金的审核,一般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专用存款账户须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除发放工资等合法收入外,严禁将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款项转入个人储蓄账户和银行卡账户。对大额存单签发、大额存款支取实行分级授权和双签制度,按规定对大额款项收付进行登记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办理开户业务时,认真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严格审查开户单位证明文件和资料,并按规定进行核对和登记。对于未按规定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单位,不得为其办理开户手续或者提供金融服务。个入在银行开立账户时,应认真核对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防止存款人出租、出借账户或利用其存款账户从事其它非法活动。
(三)认真执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规定,完善客户身份核实程序
为了防范金融体系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渠道,基层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反洗钱法规的规定,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实行有效的取得新客户身份资信的程序,核实所有客户的真实身份。严格按照存款实名制等法规规定,为存款人办理账户开立、变更、关闭等有关手续,严格执行开销户登记制度,妥善保管存款人的开户资料,保证存款人身份和账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一是确保金融机构在创新业务领域和提供保管箱服务等可能产生洗钱行为的中介服务时,执行严格的身份核实制度。二是加强同工商、税务、公安等执法部门的联系,确保银行账户申请人身份资料的真实有效,并加强对客户信息的动态管理,定期询问、核实公司结构、所有者权益、公司董事和股东的构成、公司经营活动的性质变化等情况,及时了解账户开立单位的变化情况。三是通过登陆公安部门公民身份信息核查系统、电话查询等形式,解决当前对居民个人身份核实中存在的主观性过大,缺乏监督检查等问题。
(四)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电子支付信息系统的日益广泛的采用,资金在不同管辖权的地区内的不同账户内快速转移加大了反洗钱调查的难度,为保证电子系统不被犯罪分子利用作为中断反洗钱调查的手段,应规定系统的所有使用者在输入信息时,付款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应分别填写。对于账户交易,需要保存账户交易人、受益人、交易通过的相关账户、资金流动数额等信息的记录。对于非账户交易,需要保存资金来源、资金进出形式(如现金、支票、汇票等)、资金去向、客户指令、客户授权形式等记录。对于投资性交易,需要保存客户姓名或名称、地址、交易的买卖形式、投资的价格和数额、客户指令或授权形式、客户付款的原始来源信息、金融机构向客户付款的形式和目的地、投资利益的处理方式及书面凭证以及收款人姓名或名称、地址等的记录。
(五)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审查、大额交易报告与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反洗钱法规的规定,严格查客户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高对可疑交易的鉴别能力。进行交易审查时,应当获取的信息资料内容包括:交易资金的来源与最终目的地,以及交易目的;交易各方的身份,包括他们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职业等信息;与前述条件有关的交易进行的背景与情况信息;在可能的情况下,交易进行的方式和手段,包括开立账户的日期、开户原始资金的来源、开户签名、开户后的交易次数等。银行应当对交易异常的存款账户进行分析和监控,对频繁大额存取款等异常情况,及时采取设置标识、限制或停止取款等措施加以控制,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防止被犯罪分子所利用,进行洗钱活动。发现或怀疑交易有洗钱嫌疑时,即使交易低于规定的界限,金融机构也应立即报告。
(六)建立健全反洗钱激励机制
建立健全反洗钱激励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议通过建立反洗钱专项基金、从税收角度建立税收返还与补贴机制等方式,对积极参与反洗钱工作并取得优异成绩的金融机构给予相应的税收返还或补贴,以鼓励金融机构提高反洗钱工作的动力与效率。
(七)加大对反洗钱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
基层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反洗钱教育培训机制,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培训,提高其反洗钱意识和反洗钱业务水平。 一方面,要通过经常性的反洗钱教育来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和工作责任感。另一方面,更应注重加强对员工的职业道德和反洗钱业务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努力提高从业人员识别可疑交易的能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反洗钱工作队伍。使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对反洗钱法律和规章达到知晓熟记,能够熟练掌握有关反洗钱操作程序、可疑交易识别、分析和上报的措施办法,达到防范洗钱风险,实现金融安全运营的要求。
基层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活动并不直接在短期内引起利润的增长,其收益是通过反洗钱形成的社会效益对金融机构经营发展的反作用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主要体现在风险的减少、经营环境的改善等方面。因此,总的来看,不管是中央银行还是商业银行,还是我们整个社会,反洗钱的收益都要大于成本的,因此我们要将反洗钱进行到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