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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明确规定:保险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负有预防、遏制、打击洗钱犯罪、维护金融经济秩序的职责和义务。但由于自2007年10月1日起,保险业才正式明确向人民银行报送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被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对他们来说反洗钱工作是一项新业务,从目前对吴桥县域保险机构检查的情况来看,县域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现状
吴桥县辖区内保险业分支机构2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险代办点7家(都帮、民生、渤海、安邦、大地、太平洋、阳光),寿险代办点4家(太平洋、民生、平安、泰康)。经检查发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桥支公司指定1名负责人,参与反洗钱答题,未参加过反洗钱培训,未建立本身反洗钱组织机构,无岗位责任制等相关制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桥支公司只听说反洗钱概念,无其他有关制度措施。其他11家代办点对反洗钱概念一无所知。从检查的情况来看保险业注重主业的发展反洗钱的意识淡薄。
二、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反洗钱工作从思想上认识不到位。保险业正式纳入反洗钱工作的范畴,尽管保监会制定了《保险机构反洗钱指引》,但保险机构特别是基层保险机构对《反洗钱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相关政策法规不了解甚至知之甚少,对从业人员缺乏有关反洗钱知识的培训,平时注重主业发展、市场占有率,有的从业人员片面认为反洗钱行为不会存在于保险行业。
2、从业队伍散杂反洗钱素质较低不利于反洗钱工作开展。目前基层保险业正式人员极少,绝大部分属于临时招聘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岗位培训只注重主业拓展,培养从业人员市场营销的能力,在反洗钱方面既缺少系统的理论知识,又缺乏必要的业务技能,尤其是所得与业绩绝对挂钩的激励机制,为在有限市场中争取更多的份额,追求最大利润的目的无所顾及投保人的资金性质及来源,免责监控资金的流向,甚至认为进行反洗钱工作可能引起客户流失,影响自身业务的发展,因此对开展反洗钱工作积极性不高,造成基层保险业从业人员反洗钱素质较低、反洗钱知识匮乏、反洗钱工作的主动性不强的问题比较突出,不利于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3、反洗钱工作内控制度不完善。检查中发现基层的保险机构内部缺乏独立的领导组织机构,没设立岗位责任制,未制定自身独立的反洗钱操作规程及实施细则,不能履行反洗钱职责,要求建立的反洗钱相关制度及相关措施仍然空白,如: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及大额交易上报系统、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及客户身份识别核查系统均尚未建立,目前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识别、认定、上报均无有相关的办法。
4、机构发展迅速市场竞争激烈加大了洗钱的隐患。近年来,地方保险同业竞争日趋激烈,保险公司迫于外部竞争和内部业绩考核的压力,为争取更多的客户和收取更多的佣金及手续费,只重视日常保险费的收支过程的风险管理,放松了对客户身份的识别和大额资金来源的甄别和审查,造成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环节存在漏洞,加大了洗钱的隐患。
5、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保险协议的条款欠规范。保险机构为了扩大保险业务,与当地商业银行签订了代售保险协议,由银行营业网点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从现场检查的情况看出,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的代理销售协议中,没有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职责的条款,也没有相应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6、客户身份识别执行不到位。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保险机构对客户身份识别有一定条件限制,“对1万元以上现金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2万元以上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20万元以上转帐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可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为了规避由客户直接缴纳现金进行投保的金融风险,现已规定任何保险合同的签订都要求投保人到指定的银行开户,并将现金存入银行由银行据合同将保费转帐划入保险公司账户,客户在银行开户时的身份识别代替了保险公司的身份识别,因此保险公司以“收缴保费由银行转帐”为由没有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三、提高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建议
1、提高认识,加大反洗钱知识宣传和培训力度。保险业要充分认识洗钱犯罪对国家经济政治秩序的严重危害,树立加强反洗钱工作预防打击洗钱犯罪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自觉主动地承担起反洗钱的义务,正确处理好整体利益和自身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以反洗钱工作大局为重,克服单纯追求利润的偏向。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反洗钱培训,充分认识洗钱犯罪的危害及对保险业务的影响,增强做好反洗钱工作的自觉性,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和义务。加大反洗钱宣传的力度,积极主动地向客户宣传反洗钱知识,洗钱犯罪的危害,提高客户对反洗钱工作的认同感,增强客户反洗钱的意识。
2、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反洗钱工作技能。反洗钱工作不能只依靠临柜人员承担,还需要设立专门的工作岗位或部门,要求从业人员具备较强的分析能力,加强反洗钱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和运用反洗钱技术和法律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和职业自律,提升反洗钱工作水平。
3、健全内控制度,制定完善的反洗钱操作规程。要依法制定和完善反洗钱相关制度和行业规则,结合保险业的业务特点,深入分析可能存在洗钱的风险点,建立健全反洗钱的相关内控制度,落实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工作检查措施,注重操作环节,层层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严格监控,充分做好反洗钱工作。
4、改进信息技术手段,提高信息反馈的及时性。尽快地开发使用反洗钱信息操作系统,对日常保险支付交易进行检测,建立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库,切实提高对大额交易和可以交易的检测,及时地反馈信息。
5、重视客户身份识别,建立自身的客户识别信息。同商业银行签订的代理协议中增加客户身份识别条款,明确双方职责。客户身份识别除在银行开立帐户是进行识别以外,保险机构应建立自身的客户身份识别信息,联网个人身份识别核查系统,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进行身份识别,不能用银行身份识别来代替,预留客户有效证件复印件健全客户信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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