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导言
随着国门的进一步放大,我国的经济也正在飞速向前发展。各金融机构资金的流通速度也不断加快,每天大量的资金从银行,证券交易中心流入流出,整个资金的流通处于高速运转状态。然而,有些不法分子乘虚而入,将贩卖毒品、走私、贪污贿赂、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与金融诈骗等犯罪所得的收益通过银行、保险公司、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严重影响了我国乃至全球的金融秩序,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进一步的规范金融秩序,让各个部门警觉起来,高度重视起“反洗钱”的工作,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为“反洗钱”的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反洗钱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反洗钱”工作的开展需要社会各部门以及大众的配合。然而,金融部门,作为“反洗钱”战斗的第一线,应该担当起重任,加强预警机制,从源头上减少洗钱活动。
二、洗钱的定义及危害
(一)洗钱的定义。洗钱,英文名称为Money Laundering,指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看似合法的行为。通俗地讲,就是把“不干净”的非法收入变成“干净”的钱,也叫“洗黑钱”一般来讲,洗钱可分为三个阶段,即浸泡阶段,分根阶段和甩干阶段。浸泡阶段,是谋划阶段。例如,一个积攒了500万美元现金的毒品贩子就面临着把多达25万张的纸币投入银行系统的艰巨任务。他们和造假币者不同。造假币者只须使他伪造的货币进入流通领域就万事大吉了,而洗钱者则不得不凭借银行往来账、邮政汇票、旅行支票和其他流通工具来把这些钞票传送到世界金融系统中去。在这个阶段,洗钱者需要做一些相关的调查,谋划运作的主要手段。第二步是分根阶段,又可叫做大洗。在这个阶段,洗钱者使这些钱与其不正当的来源脱离。通过使这些钱尽量多地变换账户,让这些钱在他为此目的而设在世界各地的控股公司之间出入,并依靠银行保密制度和律师委托人隐瞒自己身份的特权,造成了一个令任何审计查账都无可奈何的复杂的财务交易网,从而将不合法的资金转变为合法的。最后一个阶段是甩干,有时被说成是回收和汇总资金的阶段。将洗过的钱重返流通领域,进行正常的商品买卖。不同的是,这些钱已是清清白白的,应纳税的钱了。
(二)洗钱的危害。对于不法分子来讲,他们的钱是清白了。而就整个社会而言,存在着很大的隐患。第一、助长了犯罪势力,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一个有组织的犯罪必定就有一定的资金交易。其中很大一部分金额是靠各种违法手段获得的。所以我们打击洗钱实际上就是打击这种有组织的犯罪。如果我们对洗钱睁只眼闭只眼,任他们为所欲为,只怕是官场上人人捞,大街上到处抢,毒品泛滥,社会秩序一片混乱。第二、 损害了金融机构的信誉,妨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金融系统作为国家经济的核心部位,肩负着整个国家资金流通的重任。是国家,政府形象的代表。如银行反洗钱工作不力,就会损害银行在公众心中的形象,银行的信誉会面临着严重的挑战。与此同时,也将会影响到国家的经济秩序。第三、影响了政府在国际上的声誉,制约了国家长期的发展。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成,国家形象在世界经济活动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果,一个国家内部洗钱活动猖獗,势必会损害该国的国际形象,阻碍这个国家的经济发展。
三、我国反洗钱现状
(一)反洗钱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我国于2006年10月31日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已于2007年1月1日施行。该法制订了反洗钱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内容。以法律的形式来制约我国的洗钱活动,这对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活动有着很大的推动作用。与此同时,《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的行政法规也相继出台。为各个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的有法可依有规可行提供了前提条件。
(二)反洗钱活动的相关成效。目前,我国已建立起国家层面的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2002年,由公安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16个部门组成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立。2004年6月,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扩大到23个。2004年8月和2005年9月,联席会议先后召开了两次工作会议。2005年,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确立了情报会商制度。迄今已举行了10多次情报会商,对100多起大额可疑资金交易线索进行了研判,对其中43起涉嫌犯罪的可疑交易线索部署开展核查,并从中破获了一批重大案件。2006年1月至2007年8月底,人民银行佛山中心支行就收到各金融机构人民币可疑交易报告28626份,涉及交易32万笔,涉及金额3486亿元。并且配合公安机关破获西樵某原料经营部重大偷漏税案件、“80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516”特大职务侵占及境外赌博案等。除此之外,我国反洗钱还与国际取得合作。2004年10月,我国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等国共同作为创始成员国成立了“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2005年1月,中国成为国际著名的反洗钱机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观察员。中国警方还在情报交流、追赃缉捕等方面开展与国(境)外警方的合作。据统计,2002年以来,共协助国(境)外警方调查涉嫌洗钱的犯罪案件达400多起。
(三)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现状。目前,站在反洗钱最前沿的是FATF—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和公安部门。比较而言,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成效明显,但工作局面还未完全打开。虽然在“反洗钱法”的大环境下,各金融部门反洗钱意识已有显著提高,但在反洗钱内涵和深度的延展环节上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具体说来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足。一是在法律上,对银行反洗钱的义务和应该承担的责任还不够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只把“明知”是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作为洗钱罪的主观要件。对一般的不涉及洗钱案件的错报,漏报行为,银行有可能被处罚20-50万元;对因严重过失而导致洗钱发生的行为,银行被处罚的力度却不够大,而且对银行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并未上升至刑责的层次。从而不利于银行反洗钱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二是在可疑交易的判断标准上,描述过于具体。虽然这种描述有利于银行认识可疑交易的某些类型,有利于监管部门“对号入座”、对银行反洗钱工作有标准进行检查与评定及奖罚。但极易带来大量的防卫性报告,大幅降低可疑交易的情报价值。就目前而言,由于银行怕被处罚而大量上报可疑交易,全国每月可疑交易的总份数人民币已经达到7万份(外币接近30万笔)。如此惊人的海量数据,很容易掩盖真正有情报价值的可疑交易报告。三是在观念上,多数银行还没有把反洗钱工作上升到其稳健经营的重要目标视野之内。而追求利润、服务客户的观念之根远深厚于反洗钱,优于预防和打击犯罪。许多银行实际上只履行了经办、复核及核报的程序,并没有全面去留意解析、反映客户开户时所留存的信息和历史交易记录,这也直接影响我国反洗钱的有效性。
四、进一步加大反洗钱的几点建议
(一)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要起到反洗钱的主导作用。银行丰富的金融产品、跨地域甚至全球化的网点和资金汇划、转换手段,决定了它成为洗钱的最主要通道。加之反洗钱主管部门分析、识别洗钱线索的信息主要来源于银行,使得银行的作用变得尤为重要。还有一点需要强调的是,银行营业机构是最容易掌握客户身份及客户资金交易特点的重要窗口,这是金融监管部门或反洗钱主管部门所无法替代的。这就提醒我们,银行才是在反洗钱整个工作流程中,识别和打击洗钱行为的关键部门。因此,要想从源头上堵截洗钱活动,银行必须起到主导作用。
(二)银行需要采取的几点具体措施。一是建立完善的反洗钱系统。目前,我国的银行基本上没有建立独立的反洗钱系统。反洗钱的工作只是停留在形式上,仅仅是文件的上传下达。许多银行甚至连联合国的制裁名单也都处于纸质的状态,难以对每笔交易和每个客户进行自动过滤。所以,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该建立相对有效,完善的反洗钱系统。一般来讲,反洗钱系统一般包括:黑名单库、PEPs客户名单库、高风险账户和可疑交易的识别系统以及案件储存系统等。二是严格执行反洗钱内控制度。第一,执行好存款实名制,把好洗钱的入口关。贯彻“了解客户”原则,认真审验客户身份,严禁为客户开立匿名或假名存款账户。要建立起实名制。实名不仅仅只是停留在存款取款上,还要收集客户的身份资料,进行客户身份资料识别。个人用户主要包括现名、曾用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地址等。地址一栏可通过税单等途径进行核实。而对于一些投入资金大的客户,则要考虑客户背景、出生地、职业、关联账户、商业行为或其他风险指数。 第二,管理好账户,做好账户的风险分类。对于对一些交易金额较大的客户,银行应在接受大额存款前调查资金的来源,并由高级管理层做出开户的决定,对这些客户的业务做好相应的监督和审批工作,避免结算账户成为洗钱渠道。第三,拟好可以交易报告工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做交易报告工作的时候,要注重交易报告工作的质量。把握好可疑报告的标准,调动自身的主观能动性,灵活的掌握尺度,向上级机关提供一些更有价值的可疑报告。此外,可以在银行内部成立反洗钱领导小组,设立反洗钱信息采集员和报告员岗。进一步完善交易报告工作。三是加强金融部门职工反洗钱工作的培训。与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相比,我国银行现有的人力配置还存在着较大的问题--银行业的专业人才相对缺乏。而反洗钱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一批工作专业性强,业务操作技能高的工作人员,来组建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良、纪律严明的反洗钱队伍。因此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反洗钱组织体系建设,加强职工的技能培训,组织一支具有一定法律知识、金融知识和业务经验的从业人员队伍,专门收集、分析、甄别和报告相关信息,协调好本单位的反洗钱工作。四是建立反洗钱的激励机制。在银行内部做反洗钱宣传是一方面,另一方面还要调动起银行各个职工的反洗钱的积极性和警惕性。针对这一点,我们可以建立起一套切实可行的反洗钱工作激励机制。将反洗钱工作的优劣作为岗位任职资格的重要参考指标。让银行内部人员对自身的职责,权限,作用做更加深刻的了解,推动银行部门的反洗钱工作。
(三)社会各界需要共同推进反洗钱工作。一是推动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反洗钱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个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起部门的协调机制和联动机制。金融机构在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定期作好对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同时,监管当局和司法机关也要加大对违反《反洗钱法》的金融机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并罚制”的要求,使直接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增强其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警惕性和自觉性。 二是鼓动社会公众的参与。反洗钱还是一项社会性强的工作,离不开社会公众的参与和支持。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必须提高全社会的反洗钱意识,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洗钱线索。公民作为一个社会个体,有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在当今危害国际社会的四大毒瘤中,恐怖、贩毒、腐败往往和洗钱联系在一起,通过金融的支持得以实现的。所以,从维护人类正义、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来考察,每个公民必须要尽到的社会责任。积极加入到反洗钱的行列中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