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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近日新华社报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10月22日一审判决潘儒民等4名被告人犯有洗钱罪,刑期自两年到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不等。据央行上海总部发布的消息称,此案是上海地区首例以洗钱罪定罪判决的案件,也是《反洗钱法》自2007年1月1日实施以来我国法院宣判的第一例洗钱罪案件。
这个全国首例洗钱罪案,不仅显示了人民银行建立的金融业反洗钱监测网络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正在发挥实效,而且也彰显出金融机构、人民银行与公安部门、司法部门良好沟通、密切协作维护金融稳定的积极作用。
由于洗钱活动的本质是将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故洗钱活动严重危害金融安全,并助长刑事犯罪,扰乱国家经济秩序,影响政府信誉和国家对外形象,所以,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严格实施《反洗钱法》,做好反洗钱工作,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经济和金融的正常运行。为此,我国建立了由23个部门参加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系会议制度,人民银行为反洗钱工作部际联系会议的牵头单位。这个案例正好是标志着反洗钱联系会议制度建立以来协调各部门、动员全社会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的良好开端。
从国际经验来看,洗钱和反洗钱的主要活动都是在金融领域进行的,几乎所有国家都把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置于核心地位。金融领域之所以成为反洗钱的“第一线”,除了洗钱归根到底是一种货币转移的金融现象外,还因为金融机构本身也具有发现和控制洗钱活动的便利条件,如本案就是一个商业银行主动发现的首例以洗钱罪定罪的案件。同时,这个案例也对于引导今后调动有关组织和商业机构推进反洗钱工作具有借鉴意义。
过来一些金融环境不规范地方,为了多争取储户和存款,很多金融机构都程度不同地通过放宽开户条件,直接或变相提高利率,放松支取管理制度等各种手段吸引客户、扩大业务、吸收存款。在这样的状况下,银行是见钱就揽,有钱就收,而忽视了对钱的性质和来源的了解。甚至有的明知该钱的来路有问题,但仍佯装不知,帮助其转款或作其他处理。另外,有些从事非法集资借贷活动的“地下钱庄”存在,其营运享有比银行更为宽松的政策,在开立帐户、吸储、提供转款服务等方面比银行更为灵活。并且其运作都不很规范,对于存款和出入帐户的资金都不会进行审查。虽然这些机构在经营风险上要比银行等金融机构大,但在逃避司法查处风险上却要小得多。事实上已经成为重要的洗钱渠道。
因此,面对日益复杂的洗钱活动,在反洗钱联系会议制度的工作机制框架内,作为反洗钱“第一线”的金融机构,应根据《反洗钱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规定,既要坚持合法审慎、保密、与司法和行政机关全面合作的反洗钱工作原则,又要完善“了解客户”、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保存记录等反洗钱制度。以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确保维护国家政治、经济、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