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以典当行名义放贷,原中级法院副院长是否参与其中 《一位郴州企业家的典当噩梦》曾以大篇幅报道了朱跃初代表的一家郴州民企与鑫达典当有限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以及朱跃初不断举报的“被非法拘禁”的种种经历——朱跃初多次报警,警方迟迟不出警,甚至袖手旁观。接着,朱跃初又无端的被典当行告到法院,按原告典当行的算法,朱跃初共欠当金本息136.25829万元,而此时,朱位于市区繁华地段1235.5平方米的房产做了抵押,并办理了他项权证。这笔房产,虽然抵押时没有做出评估,但即使按每平方米两千元计算,其价值也大大高出朱跃初的欠款数。然而,法院仍然另外保全了朱跃初的财产——由朱跃初控股70%的矿山的工商登记。朱跃初认为,这完全是一场阴谋——有一伙人就是想通过典当纠纷、通过司法判决,试图占有价值数千万元的矿山利益。 “以典当行名义向我放贷的,并不是当票及借款合同上显示的鑫达典当有限公司,而是一些自然人。我的依据是:在法院一审、二审过程当中,曾多次要求典当行提供有关汇款或转帐凭据,但均被置之不理。当到银行查询时,我发现:鑫达典当行法定代表人李催春等3名自然人,向自己的帐户汇入了巨额款项!一家经过国家审批的合法的典当公司,为什么不使用公司的帐号,而使用一些自然人的帐户?”3月10日,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听证之后,朱跃初告诉《法人》记者。 朱跃初认为,这是私人放贷行为,这种行为不应该受到“典当管理办法”的保护,放贷人按典当合同收取高达48%的年综合服务费率和利息,也就于法无据。 不仅如此,朱跃初还甩出了更加重磅的“猛料”:原郴州市中级法院副院长任某参与了向他放高利贷! 朱跃初说:“在一审、二审的时候,我就感到很可疑。因为,我两次借贷实际拿到的款项,分别比当票和借款合同上少了9.6万元和几十万元,被预扣了一些钱。在法院审理时,一直反映此事,要求对方出示收据或银行凭证,但一直没人理会。后来,我接触了一位法律工作者,他对资本运营很熟悉。在一次闲聊时,他提到,有一些利润过于丰厚的投资项目,相关人会通过巧妙而复杂的变通,让家人或特殊人物分享‘果实’,这样还可以避免投资公司应缴的税款。” 朱跃初觉得正是这位法律工作者的提醒引起了他的警觉。按咱们国家的法律,民间借贷利息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而典当管理办法则规定,典当行的月综合服务费率,可以高达千分之四十二;即使提供的质押物是不动产,月综合费率也可以达到当金的千分之二十七。仅此一项,一年的“费用”就高达50.4%和32.4%,这还没有计算利息!这个行业,恐怕是最适合以合法公司为平台、让家人或特殊关系人参与分享“成果”的了,不仅家人和特殊关系人分了肥,典当行还可以偷逃大笔税金! 鑫达典当公司会不会也这样做呢? 朱跃初说:“于是,我和朋友一起到银行查询,调取相关凭证。我惊奇地发现,典当公司向我汇款的记录,一份也没有,却有3名自然人向我的个人帐户汇入了巨款,这3人分别是任某、李催春和黎华。在我和典当行的诉讼期间,任某正担任郴州市中级法院的副院长;而黎华,则与李催春的妻子名字完全相同。” 中国建设银行的电子汇款补充报单显示:2008年1月14日,任某通过中国银行郴州分行的个人帐户向我建设银行的帐户转款10万元,补充报单号为4304895496;黎华向我汇款3次,第一次是2007年7月18日,汇款40万元,银行补充报单号为4305331465;第二次汇款日期为2008年1月9日,汇款额也是40万元,银行补充报单号为4305614657;第3次的汇款日期为2008年1月10日,汇款额为24万元,银行补充补充报单号为4305614665。李催春的汇款额则更大,为80万元。” 《法人》记者在去年第10期的报道中曾提到,朱跃初曾两次向典当行借贷,一次是2007年7月,一次是2008年1月。 朱跃初告诉《法人》记者:“任某的举动,更使我感到处境凶险。他退居二线后,2010年12月4日,要我偿还10万元借款以及每月两分(年利24%)的利息。因为我的眼睛基本看不清纸上的文字,所以找了3个人一起,赶到一家宾馆的大门口,与他见了面。他向我出示的证据有两份,复印在一张纸上。一份是借条复印件,一份是银行汇款回执复印件。在借条上写的是:‘今借到任洪志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利息2分(月息2分),借款人朱跃初’,时间为‘2008年1月5日’,任洪志是任某的侄子;而那张银行回执,我们两人的账号及汇款日期,都与前面讲的那10万元汇款相符。” 朱跃初信誓旦旦的表示,他从来没有向任某以及他侄子任洪志借过款,这个借条,应该是一张被“变造”过的“收条”。这其中还有“故事”,将来会好好“计较”。 典当业务如何变成了自然人借贷,管理失序或引发更多后患 “任某的这一举动提醒了我,也把我吓出了一身冷汗。”朱跃初说,为了偿还典当行的当金本息,他已经付出了太多太多,损失惨重,令人悔断肠子。在高利息的压迫之下,他那片价值四五百万元的店铺,310万元就忍痛卖掉了。而去掉各种费用,实际只卖了二百来万。商铺没了,还从转让矿山中设法筹了上百万元,才偿还了典当行的绝大部分债。按人家的算法,到目前还欠十几万元。 “最让我后怕的是,从银行向我汇款的,并不是典当行,而是这些自然人。我还了典当行的钱,并不等于还了这些自然人的钱。人家李催春和黎华,同样可以像任某一样,拿着汇款凭证向我再要一遍!我如果不还,法院完全可以以‘不当得利’判决!我怎能不怕?记者你说的对,的确,任何公民的名誉权都容不得抵毁或侵犯,更何况一个中级人民法院刚刚退居二线的副院长。我知道,编造或者想象事实,侵犯他人的名誉,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我可以指天发誓,我愿意负一切民事和刑事责任。”朱跃初越说越激动,好几次从座位上站了起来。 在3月10日的听证中,朱跃初及律师死抓不放的“焦点”,正是这些个人的汇款,他们不厌其烦地要求对方出示“履行凭据”,出示银行的汇款证明。对此,鑫达典当公司的代理人坚持认为,法院的一审、二审程序合法,判决公正;当票和借款合同,足以说明合同已经履行。至于任某的10万元,与典当行没有任何关系---你个人借的钱,人家要向你要,这肯定是天经地义的。 在听证时,典当行方面的代理律师还表示,典当行要考虑重新起诉朱跃初,追偿利息。因为2009年7月,双方曾达成协议,考虑到朱跃初的困难,自2009年7月17日至2010年1月15日,为免息期;但同时约定:如果转让了矿山股权,要及时偿还全部典当本息。但在转让矿山后朱并没有这样做,“我们可以不免这期间的利息”。 如此看来,朱跃初与鑫达典当行的官司,弄不好要成为一场“持久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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