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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于本市秦淮区中华门外宝塔山22号的房屋是一座百年老宅,始建于清朝。在清光绪年间和民国年间,这座老宅经过了两次典当。近日,因老宅面临拆迁,承典人的7个子女将两位典房人的继承人都告上了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归承典人所有,并由其子女继承。
光绪年间,典当住房
清光绪十九年(公元1893年),这座宅第的主人沈才人将其自盖瓦屋,以58块洋元的价格典当给了刘氏。当时的典契载明,该房坐落于大报恩寺宝塔根,坐北朝南,有正房两间,西边还有一间屋子和厨房,典期3年。
沈才人在典契中表示,典期之内,刘氏可以自己住也可以出租。若不满3年,沈才人就来赎房,将付补偿金;若有族亲将该房重复典当,其中所有责任由他承担。
民国年间,老宅转典
3年后,沈才人并没有赎房。此后,刘氏又将这座房子进行了改造,修建了3间门面房。刘氏去世后,他的妻子刘江氏及其子女一直居住其中。直到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刘江氏又将房子以120块“大龙洋”的价格转典给了华文荃、华文珍兄妹。
记者查阅文献后得知,大龙洋全称为“光绪大龙洋”,一枚值银7.3钱。在民国初期,社会上仍混用银元、大龙洋、铜钱。
记者在当时的“官方典契合同”——“国民政府财政验契纸”上看到,刘江氏表示,房子典当给华氏后,刘姓人均不得再赎回。若原出典人沈才人的后人前来取赎,所有赎金也归华文荃兄妹所有。刘江氏共请了5名见证人在这份典契上画押。
面临拆迁,要求确权
半个多世纪过去了,沈才人的后人并没有找华文荃兄妹的后人要求赎回房子。华文荃去世后,这套房产传到了华文荃的妹妹华文珍手上。华文珍育有朱流明(化名)等7个子女。2002年,华文珍去世。
朱流明告诉记者,两张典契一直都是由母亲华文珍保存着,母亲在这所房子里住了几十年。由于这套房子年代久远,条件很差,他们兄妹后来并没有居住,也没想到办理产权证。眼下,这套百年老宅面临拆迁,他们才考虑到确认产权的问题。
今年7月,朱流明兄妹7人,将沈才人的继承人和刘江氏的继承人告上秦淮区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这套房产属华文珍所有,并由朱流明等人继承。但沈才人和刘江氏的后人都已不知所踪。
30年不赎,视为绝卖
此案主审法官马巍解释说,典当是指将个人财产交付给他人,以作为某项债务的担保。承典人可以使用典当物并取得孳息,典当的期限一般较长,过期则视为绝卖。
马巍告诉记者,2005年国家商务部出台的《典当管理办法》,规范的主体是现代典当行,并不适用于该案。对于这种已有百年的典当行为如何认定,现行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只有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一条规定: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30年未赎的,原则上应视为绝卖。马巍说,根据此条规定,基本可以确认房屋产权人是华文珍。但法院还将通过公告的形式寻找本案的被告,即沈才人的继承人和刘江氏的继承人,若两被告在公告期内没有出现,则裁定华文珍为产权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