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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谓的高利息的诱惑下,郭某财迷心窍,竟将自己惟一的住房典当后将现金借给了诈骗犯,差点害得家人没房住。
2004年初,郭某认识了妹妹的朋友陈某。陈某向郭某借钱,受高利息的诱惑,郭某竟然不顾自己的实际经济状况,用其仅有的一套住房进行抵押,从典当行借出5万元,转借给陈某。
2004年7月典当期满,借款人陈某未能如约还款,郭某也无力向典当行归还当金5万元。典当行一再催缴,2005年11月,郭某不得不向典当行交纳了不菲的利息、综合费后,进行了续当,但再也无力偿还剩余借款。
2006年6月,典当行依据与郭某签订借款合同,向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郭某归还当金5万元、综合费1.2万元、利息2400元、违约金1.5万元,共计7.94万元。而郭某系某企业内退人员,月工资仅700余元,还要供养两个正在上学的女儿。此时,陈某因诈骗罪已被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郭某索债无门,更加没有能力偿还典当行的债务。
依据规定,郭某的房子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城北法院的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经济困难以及郭某所抚养的两个女儿正在上学等情况,多次耐心、细致地做申请人某典当行的工作,最后,典当行同意郭某分期给付。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由郭某先给付5000元,剩余部分按月分期偿还。(作者:文玲王海宏仙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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