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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12月,在中国内地销声匿迹30余年后,新中国的第一家典当行——成都市华茂典当服务商行率先成立。此后,典当行的兴办大潮席卷全国。由于当时申请成立一家典当行十分容易:只要任何一个政府部门批准同意,就可以到工商局完成企业的注册,因此几年下来,全国的典当行数量猛增到3000多家。
很快,各种问题随之而来。例如,有些典当行开始涉足吸收居民个人存款等典当行经营范围之外的业务。1993年,国务院决定将典当这个行业交由人民银行管理,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对典当行进行清理整顿。
由于被定性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典当行就不能再像一家普通的企业那样只履行简单的登记手续,只有经人民银行审查并核发金融许可证才可获准成立。
当时,人民银行对于典当行的成立条件要求有点类似于商业银行,例如必须有8个法人股,注册股本金不能低于500万元。而仅仅这两个条件,就使得很多老典当行达不到注册要求。经过整顿,全国典当行的数量由之前的3000多家降至1000多家。
之后的几年,由于人民银行在工作上“抓大放小”,就在2000年时将典当这个行业交由原国家经贸委来管理。原国家经贸委接手典当行后,重新起草了一个管理办法。根据新的管理办法,又有一批典当行获准成立。
2003年,因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典当行被划归由商务部管理。2005年2月,商务部和公安部共同颁布了《典当管理办法》,自当年的4月1日起施行。
尽管典当行业三易其“主”,但其金融属性从未改变。更确切地讲,典当行实际上具有金融与商业的双重属性——典当行主要开展的是借贷业务,但同时它又大量的接触商品。
当然,就整个金融行业而言,典当这个行业的准入门槛是比较低的。
其门槛有四个: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而要设立分支机构的典当行,必须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且分支机构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
近几年居民个人以及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激增,也是促进典当行迅速发展的外部因素。而有关政策规定的变化,则给予了典当行不断扩张的内动力。
在人民银行管理期间,当时的部分规定就制约了典当行的发展。例如在经营范围上,不允许典当行做不动产抵押典当。由于只能做动产质押,就导致典当的交易金额较小。同时,典当行还被规定不能融资,只能在注册股本金的范围内进行典当交易——资金就相当于典当行的“原材料”,因此,这个行业过去一直发展得十分缓慢。
原国家经贸委接管典当行业后,在管理上进行了几方面的突破,表现在资金的“出口”与“进口”两个方面:第一是经营范围的拓宽,典当行可以做不动产的抵押贷款,这使得典当行的放款余额大大增加;第二是典当行被允许向金融机构进行1:1的融资,这样一来,典当行的资金“进口”也扩大了。
正是由于资金的“出口”和“进口”被同时打开,很多大投资机构也开始对典当行业感兴趣。上市公司、房地产公司以及各类投资公司等纷纷关注典当行业,准备或已经投资于这个领域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