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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加强投连险销售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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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5日 07:32:23 来源:北京监管局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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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保监发[2007]256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各在京保险代理公司:
为规范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现将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7]7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加强对投资连结保险销售行为的管控,切实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二、各公司应认真落实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的资格管理要求。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销售人员,应及时取消其销售资格。
除《通知》要求外,自2008年1月1日起,北京地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一年以上寿险产品销售经验;
(三)在过去三年内,没有违规和欺诈行为。
三、同一销售人员或代理网点两次出现被所在公司、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或保险监管部门查实的销售误导行为,各公司应于7个工作日内取消该销售人员的投资连结保险销售资格;对于代理网点,各公司不得与其续签投资连结保险代理合同;如为到期自动延续生效的合同,各公司应于1个月内提出终止;如为与银行分行或支行统一签订的合同,各公司应在续签合同时提出修改代理网点名录,取消有关网点的投资连结保险销售资格。
四、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各公司销售环节管控措施的定期检查,加大对销售误导案件的查处力度,强化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控责任,对管控不力的将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五、各公司接到本通知后,应对本公司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并于2007年10月31日前将自查自纠结果报送我局。同时要将《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各级分支机构和每一位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
六、各在京保险代理公司应配合保险公司做好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的误导行为调查,以及销售资格的授予和取消工作。
七、各公司应严格执行我局《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保监发[2007]200号)、《关于规范营销员通过互联网宣传销售人身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保监发[2007]201号)、《关于规范个人人身保险业务新单回访有关要求的通知》(京保监发[2007]202号)、《关于在北京地区实行投保提示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京发[2004]75号)、《关于修订投保提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保监发[2005]255号)等文件要求。上述文件未尽事宜,以《通知》为准。
本通知执行中如遇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邹婧 联系电话:66286381
二OO七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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