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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大动作推进车险制度改革 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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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1月06日 11:03:40 来源:金融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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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2011年10月底发布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新示范条款去除了14项所谓“霸王条款”,扩大了商业车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尤其针对“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争议问题作了调整。
此前的2011年9月2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对可自行拟订条款和费率的保险公司规定了相关条件: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连续两年综合成本率低于100%,且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上年度承保辆数达30万辆以上等。
从车险改革试点城市深圳的情况来看,2011年3月1日,深圳在全国率先实施《深圳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该方案使大部分车主从车险费率浮动中受益。10月15日,深圳保险行业启用车险费率浮动方案交通违法记录系数(D),通过车险保费的经济约束和激励,对于减少交通违章行为,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将起到积极作用。
点评:
2011年,车险制度改革备受关注。从“高保低赔”、“无责不赔”到“霸王条款”,车险话题成了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话题。怎么看待其中的争议?
首先,“高保低赔”反映了车险制度的瑕疵,虽然宏观上可能没有显失公平,但在微观上存在问题,相应条款需要改进。其次,车损险“无责不赔”条款存在严重缺陷,非修订不可。从此番车险争议中,我们至少可以得出几点重要启示和思考:第一,不应以所谓的“行业惯例”来对抗消费者的“合理期待”,保险业应从“因为怎么保,所以怎么赔”转变为“应当怎么赔,所以怎么保”,并以这个思路来推动车险产品、服务和制度改革。第二,保险监管部门应当更加关注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监管工作上,比如在对保险产品的审批和备案上,要将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落到实处。第三,保单“个性化”应是标准化基础上的个性化,不应以“个性化”否定保单“标准化”的进步意义。一方面,保单阅读成本高,行业应有统一示范性车险基本条款,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另一方面,费率可以放开,同时以偿付能力监管来抑制不正当竞争。
车险以及保险领域的许多争议,说到底都涉及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关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应明晰五个基本理念:一是保险消费者保护是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基础。二者短期有矛盾,但长期相一致。二是保险监管的最大职责是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公众保险消费教育是保险消费者保护的重要防线。要用专业知识武装消费者,让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四是正确把握保险消费者保护与反保险欺诈的关系。不保护保险消费者中的少数保险欺诈者的“权益”,实际是对大多数保险消费者的保护。五是保险消费者保护应避免矫枉过正。只有当监管的社会效益高于企业合规成本和监管成本之和,从社会总福利的角度看,才是理性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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