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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地震多发国家,从60年代起基本上每隔6年就发生一次7.0级左右的地震,使我国经济和社会蒙受了重大损失,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地震保险制度已尤为迫切。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年)指出,我国防震减灾的主要任务是要完善地震救援救助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由政府投入、地震灾害保险和社会捐赠相结合的多渠道灾后恢复重建与救助补偿机制。截止目前,美国、日本、新西兰和土耳其等地震灾害较重的国家经过多年探索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地震保险制度,认真学习它们的成功经验和作法,对从容应对巨灾风险,构建我国地震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各国的作法及其经验
1、美国加州地震局在1994年大地震发生后开办了地震保险,并创办了地震保险基金,在地震损失偿付能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政府也通过免除收入所得税的形式为地震保险提供财政支持。美国地震保险的作法是:首先,综合评定了本地的地震风险,测算了不同震级地震可能造成的损失,对不同地段及不同的房产设定了不同的费率,设计和开发出相应的地震保险产品,由所辖的会员保险公司销售。其次,对保障范围和水平有所限制,房屋必须用于居住;保险金额从5千——10万美元不等。最后,规定了10%或15%的部分由投保人自我负担,使保险人能集中力量解决住宅重建所需的大额赔付。
2、日本列岛处于环太平洋火山地震带上,很早就建立了地震保险制度。1995年日本神户大地震共造成6千多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高达900亿美元,居民也蒙受了重大损失。此后,保险公司依法出售附加地震责任的家财险,然后再将地震保险业务全额分保给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后者将一部分业务以非比例超额再保险的方式转保给政府,同时将一部分再回分给各直保公司和一些私营保险公司,余额部分自留。所以,在神户大地震后,日本保险和国际再保险公司按约理赔,政府也按规定动用了国库补足了理赔款项,保障十分充分。
3、新西兰年均地震达3000次左右,国土处于火山地震带上,是地震高发国家。早在1945年就组建了由政府机构、商业机构和社会机构参与的地震委员会,在抵御地震风险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新西兰巨灾保险制度由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合二为一:每个家庭必须参加法定部分的保险,这属于最低程度的风险保障;如果经济条件好、希望取得更高经济保障的家庭,则可以多交费再投保自愿保险。
4、2000年世界银行帮助土耳其政府建立了地震保险制度,为发展中国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指明了一条通道。世界银行在制度设计、风险划分和费率厘定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在再保险方案和政府担保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由保险公司、政府以及国际组织共同合作建立了地震保险制度。由于国土面积有限,土耳其的强制性地震保险条款是全国统一的,并独立于火灾保险。其作法是:通过立法要求所有城市住宅必须参加地震保险;强制性地震保险的保额为2.5万美元,超过部分实行商业性自愿保险;费率是根据地震风险的大小、土地和建筑物结构的风险类别进行划分的。
二、几点启示和借鉴
目前,我国对于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弥补,特别是灾后恢复的经济保障体制建设方面还很不完善,国家财政救济和民间捐助仍然是一种主要方式,但由于规模有限,其对损害的补偿只能是小范围和低层次的。汶川地震后,尽管救援捐献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展开,但要弥补灾区的巨额损失仍显不足,能募集到的捐款与巨大损失相比只是杯水车薪。如果能有地震保险来抵御风险,那么此次地震的损失将大大降低。但遗憾的是,眼下国内地震保险极不完善甚至处于缺失状态。单靠保险公司的商业化运作是无法抵挡地震这一巨灾风险的。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建立政府支持下的地震保险制度,合作设立地震保险基金,予以财政支持和税收方面的优惠,并通过国际再保险公司寻求地震风险的转移,才是我国应对巨灾的现实选择。
1、在美国由国家举办的巨灾保险模式中,国家担负着重要的使命。在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中,国家的立法和政策支持至关重要。地震保险属于巨灾风险范畴、具有社会公益和救助性质,急需政府的组织和参与。政府主导型巨灾保险模式可以充分保障公众利益,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并确保了灾区重建和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
2、政府为巨灾保险提供后备金和政府再保险的日本模式给了我国很强的启示。日本地震保险体系的核心是政府主导和财政支持,为地震保险提供后备保证金和政府再保险等等,作为地震频发国——日本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1995年大地震后神户灾后重建异常神速,完全得益于这种完善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灾民也得到了充足的补偿,能及时恢复元气、重建家园,日本也没有一家保险公司破产,更重要的是减轻了国家的负担。
3、新西兰防范地震和其他地质灾害的体系比较完善,政府组建了由三部分构成的应对体系,在救援、查勘、定损、理赔和重建等各个环节上精诚协作,被誉为目前全球运作最成功的巨灾保险制度,最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是新西兰地震风险的转嫁机制。地震委员会负责法定保险的损失赔偿,当损失超过地震委员会承受能力时,政府将发挥托底作用,负担剩余款项的补偿;而保险公司依据合同负责超出法定保险部分的赔偿;保险协会则负责制定和启动巨灾应急计划并组织实施。所以,由国家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财政提供适当的资助,保险公司广泛参与,最大限度地吸引社会力量,利用商业保险和再保险的手段实现巨灾风险的转嫁,这是新西兰地震风险的转嫁机制的精髓。另外,我国应积极发挥保险业在防灾防损方面的专业优势。在每年汛期之前,新西兰的保险公司都会对重点防汛地区的客户进行专项风险查勘,提供有针对性的防灾管理资料,组织防灾训练,提供各种防灾器材,协助建立风险预警制度。我国在巨灾灾害频发的形势下,一是要注重研究风险,识别风险,防范和化解风险,尽可能降低灾害发生的概率和素食。二是积极建议政府将保险纳入国家应急管理体系,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保险参与应急管理工作的认识,促进全社会风险管理水平的有效提升。
4、土耳其地震保险制度的经验可以概括为:一是要积极借助国际社会的力量,构建适合本国实际的地震风险保障体系。土耳其国力和经济发展状况一般,又处于欧亚地震带上、地震高发,如果没有世界银行的资助,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地震保险制度是很困难的。二是土耳其地震基金获得了多渠道的资助,使很多贫穷家庭也能买得起保险,有效地拓展了地震保险业务,这一点对我国尤其重要。为应对肉价上涨,2007年我国在很多省区市试点的能繁母猪保险是一个成功的模式:养殖户交保费12元、财政补贴48元,60元保费就为每头能繁育的母猪提供了1000元的保险保障,投保率和赔付率都很高,该业务成功的秘诀就在于各级政府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并负担了保费的80%。有资料显示,我国大部分地区位于地震烈度Ⅵ度以上区域;有50%的国土位于Ⅶ度以上的地震高烈度区域,包括23个省会城市和2/3的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因此,我国应该尽快推行广覆盖、低保障、可持续发展的地震保险产品,各级政府在必要时提供资金支持。三是我国应该构建强制性与自愿性参半的巨灾保险制度,根据土耳其模式,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推行及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加保险是尽快建立切实有效的巨灾风险保障体系的基础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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