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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监管主要采用指标分析法,通过设定大量指标,根据监管对象指标值的不同表现,对风险进行定量定性分析,依据总体综合风险程度将监管对象划分成不同类别,分别实施具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监管政策,这种监管策略在保险业内逐步得到广泛实践。
项目监管主要采用要素分析法,把监管对象抽象分解为治理结构、人员、资本金、机构、业务、财务等大项,分项目研究和实施监管政策,有重点地逐步扩大监管政策覆盖层面。
二者关系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
纲与目的关系。分类监管是一种监管策略,主要任务是解决“干什么”的问题,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手段采集、分析相关信息,确定监管对象风险等次,明确监管工作重点对象。项目监管是一种监管措施,主要任务是解决“怎么干”的问题,通过将监管对象中抽象出来的各种要素,与不同的风险等次一并考虑,明确作为监管的重点方面和重点层面,对点、线进行针对性纠正和有效性矫正,这种工作过程正可谓纲举目张。
横与纵的关系。分类监管是按照一定标准进行横向划分,这种标准在法人机构层面以偿付能力为核心,在分支机构层面则以公司内部控制能力为主。项目监管是按照一定标准对监管工作面的纵向解剖,在法人机构层面以各要素对法人治理结构影响力的大小为核心标准,在分支机构层面则以对市场行为影响力的大小为主。纵横交错,可以形成网格化监管体系。
组织好在分类监管基础上的项目监管政策搭配,充分发挥二者的互动效应,这是一个值得认真实践的课题,可以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探索。
合理确定监管项目。监管项目确定要在现有分类监管标准下由浅入深、由粗到细。一是按照要素影响力大小,把从监管对象抽象出来的监管内容初步划分为:治理结构、人员、资本金、机构、业务、财务等大项,搭建项目监管总体框架。二是区分同一要素的不同层面,比如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把人员分为:高管人员、普通员工、营销人员,立足培养保持相对稳定,注重引进促进合理流通。三是考虑现行监管框架对要素的作用力,比如规范机构管理,把保险机构分为:法人机构、管理性机构、展业性机构和服务性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健全项目运行机制。机制健全是项目良性运转的关键环节。一是就监管内容总体而言,日常项目按照权限分工主要由各部门各负其责,但共性问题应当由综合性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比如人员管理和机构管理。二是就项目个体而言,项目本身沿着分析研究、制定措施、执行政策、效果反馈、改进完善五个环节循环周转。三是就项目成果适用性而言,由低到高分别表现为内部共识、工作措施、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等四种形式。
强化重大项目监管。一是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是现代保险监管的支柱,必须结合我国保险业实际不断加以完善。保监局应当把省级分公司对全省分支机构的有效管控作为落实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重大项目,着重加强公司执行力建设监管,促进规范化管理。二是资金运用。资金运用是保险业良性发展的另一条腿,资金运用效益直接制约着保险产品开发,与承保业务互动效应较强,因此资金运用监管是防范保险业风险的关键环节。随着资金运用项目的空间布局扩大,处于一线的保监局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便于资金运用从比例监管走向透明化流程控制。三是高管人员。高管人员是公司运营团队的核心和灵魂,绝大多数监管要求都需要高管人员的自觉行动和积极配合才能加以落实。对核准制高管人员,要加强书面考察力度,严把市场准入;要加强任中监管,加大继续培训和经常教育力度;无法满足要求的,要按照规定坚决淘汰。对报告制高管人员,要探索依托行业协会逐步轮训的办法,提高其基本素质。四是机构管理。机构是提供保险服务的物质载体,机构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群众利益。要本着健康发展的原则管理机构,在批设机构时既要考虑促进相互竞争,又要考虑避免竭泽而渔,更要侧重考虑扩大保险覆盖面。特别要着重解决擅设机构、擅自迁址、擅自撤并等问题,促进机构管理规范化。
积极攻关重点项目。一是理赔难题。理赔直接体现保险业形象,对理赔服务,要坚持生效判决必赔、有效仲裁裁决必赔、签署赔偿协议必赔,违反上述三个必赔要求的,应当依法处理。要运用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解决理赔纠纷,探索监管机关适度提前介入重大案件化解分歧等举措。二是营销员问题。营销员法律地位最终还是无法回避,新的《劳动合同法》不可避免地要对营销员体制产生影响:一方面是公司经营成本增加,另一方面是关系社会稳定,必须采取措施避免陷入“囚徒”困境。三是中介机构管理问题。从静态行为监管看,保监局穷于应对机构审批;从动态经营行为监管看,监管力量仍然是疲于应付,特别是对数量庞大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一方面,始终坚持扶优限劣,准入市场门槛低,市场退出渠道就必须畅通,以流量促存量;另一方面,尽快成立保险中介机构自律组织,促进自我约束机制发挥作用。
稳妥办理经常项目。一是经常项目定量化。经常项目主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各自职责,按照有关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例行办理。目前,据初步统计,保监局共有136项行政执法权,其中行政审批28项、追究法律责任108项。二是办理流程程式化。这些经常项目必须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做保证,办理时应当严格遵循管理规程,同时采用节点检查制度落实程序化操作。三是完善监控责任制。建立硬约束的监管责任制,关键要明确责任人的职责义务,并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考核办法加以考评,以责任追究制来保障经常项目的正常运转。
增进分类监管效果。一是促进分类指标的细化。监管项目越细,风险的诊断标准就越缜密。在监管项目不断延展研究的实践基础上,对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和指标值区间调试、修改、增删,建立起经得起实践检验的、与时俱进的科学指标体系。二是促进分类标准的完善。监管项目覆盖面越广,用以作为分类标准的选项就越多。通过选择恰当的分类标准,提高相应等次准入门槛,逐步提升整个保险行业水平。三是促进监管流程的再造。随着监管指标和分类标准的完善,越来越多的监管项目镶嵌其中,在监管对象已经分别归属到重点监管、适度监管、信用监管、后延监管等档次中的同时,有必要把相关监管项目纳入相应监管路径和监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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