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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了,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的一件大事。《物权法》的正式实施,对于农业发展银行加快新农村建设,加强信贷支农力度,拓宽贷款担保融资方式具有重大的意义。下面就《物权法》的担保物权,结合山西省忻州市农发行的实际,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农发行贷款风险问题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
根据贷款政策和性质、风险补偿方式和管理要求的不同,农业发展银行现在将全部贷款业务划分为政策性贷款业务、准政策性贷款业务和商业性贷款业务。按照以上划分,2007年9月底,农发行忻州市分行各项贷款合计298748万元,其中政策性贷款150872万元,准政策性贷款69205万元,商业性贷款78671万元,分别占全部贷款的50.5%、23.2%、26.3%。分析该行的贷款结构具有不同的贷款对象,不同的贷款用途,不同的风险表现,不同的贷款方式,不同的贷款管理模式。
第一,该行严格执行了国家粮食政策和宏观调控任务,积极支持了中央和各级政府的粮油储备、轮换和调控贷款。但政策性粮油储备等信贷业务由于受到国家指令性计划贷款需求的刚性控制,该行支持政策性贷款企业做到了对储备粮贷款按计划及时足额供应,基本没有自主权。政策性贷款业务的收益和风险均由委托者承担,并享受财政利息和费用补贴,农发行贷款本息的收回是有保险的,一般采取信用贷款的方式。对政策性贷款业务,始终将执行政策放在首位,同时对贷款实行严格的封闭运行管理,主要控制企业道德风险,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防止贷款挤占挪用。
第二,该行较好地完成了粮油市场化条件下的粮油收购政策,解决了农民“卖粮难”问题,全力支持了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其他粮食购销企业和粮食加工转化企业的粮油收购贷款。但准政策性粮油收购信贷业务则受到当地主要粮食品种、粮源的限制,该行支持准政策性贷款企业对玉米等主要粮食收购贷款根据企业需求、风险承受能力和效率优先原则做到应放尽放,不可能有较大幅度的发展空间。准政策性贷款风险主要来源于粮棉油购销市场价格的不利变化,即粮棉油销售价格低于收购价格所形成的价差亏损,准政策性贷款业务采取适当的风险缓释措施后,允许有一定的信用敞口存在,实际工作中采取有效资产抵押方式,即在客户全部有效资产办理抵押后发放信用贷款,或要求客户筹集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要求客户交纳一定的风险保证金,或采取法人代表个人资产抵押的方式,目的是增强客户风险意识,促进客户理性经营。对准政策性贷款业务,既要把握执行政策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又要防止由于农发行自身工作不到位而出现大面积卖粮难问题,还要防止粮棉市场变化给农发行贷款带来的损失。
第三,该行在国家政策规定的业务范围内逐步拓展了商业性信贷业务,但发展的比重不大。发展商业性贷款业务,一方面是政策性贷款业务的延伸,可以促进农产品生产,增强粮油加工转化能力,拓展粮棉产业链条;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农发行在农村金融体系中支柱和骨干作用。开办农业科技贷款、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农业和农村基础建设贷款等,对促进粮棉产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农业科技竞争力,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发展商业性贷款业务所面临的主要是信用风险,即客户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风险,在贷款方式上,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商业性贷款业务,重点是防范和控制风险,严格风险管理。
二、商业性贷款担保难严重制约农发行信贷业务发展
政策性贷款和准政策性贷款是该行的主体业务,由于受到政策的刚性控制和可供收购粮源的限制,不可能无限地发展和扩大业务规模。而在涉及“三农”的商业性贷款需求方面,由于受到粮食生产季节性强、农副产品加工周期长、原材料需求大、成本高、比较经济效益低等特点的影响,使许多商业性银行不愿提供信贷支持,或退出信贷支农领域。所以,在农副产品的加工转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和农产品科技开发,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具有较大的信贷需求,这是国家设立农发行,建设现代农发行的一个重要战略目标,也是农发行在稳定政策性贷款和准政策性贷款基础上向前发展,发展新业务的一个重要空间。
2004年以来,在粮油流通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农发行忻州市分行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根据总行、省分行“一体两翼”的业务发展格局,支农作用不断完善,业务范围不断拓宽,“一体”,即以粮油收购为主体的业务得到更大加强,但是“两翼”,即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加工企业为一翼,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为另一翼的发展格局还没有完全形成。
经过三年多时间的实践,忻州市分行在发展新商业性贷款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有不少教训。2004年对2个企业进行新商业性贷款的试点工作,投放贷款2940万元。2005年扩大到6个新商业性贷款企业,贷款余额达到9260万元。2006年年初山西省分行与忻州市政府签订了政府信用贷款协议,忻州市政府有关方面向该行推荐了100多个涉农商业性贷款项目,到年底仅有10%的项目获得了该行的贷款支持,贷款余额达到22750万元。新商业性贷款业务稳步发展,但比重不大;支农效果显著,但不能充分发挥;在贷款的资料准备方面要求多,内容多,程序多;在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方面时间长,效率低,流程多;在贷款的风险防范方面限制多,成本大,实效差。我们经过调研,认识到每个贷款项目都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政府的政策也给予了许多优惠措施,尽管企业还有许多财务不规范,制度不健全,证件不全,条件不够的地方,但是企业在资金方面受到很多限制,确实需要农发行的大力支持,问题的关键是各种风险较大,同时没有较好的风险防范措施。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产品原材料风险。农副产品加工转化企业地处农村,一般都有广阔的原材料市场,大部分是依托本地的特色农业、特色农产品而发展起来的,但农业小企业没有足够的资金建设种植基地,部分企业虽然与农民签订了种植收购合同,但遇到价格上涨,合同的履约率较差,通过随行就市开展收购,直接影响到产品的成本和销售。
第二、产品质量风险。在农村的农副产品粗加工企业一般不会存在产品的质量问题,因为受到产品的需求方的质量约束。农副产品的精加工企业在质量方面必须落实国家有关标准,并取得合格证件,特别是直接入口的终端食品受到质检、卫生等部门的严格检查。但是农业小企业往往是生产绿色食品,没有绿色证件,生产优质产品,没有品牌名气,原因之一是没有更多的资金去展览、推广、检验、注册、办证,影响企业少赚钱或不赚钱。
第三、产品销售风险。农副产品的销售有广阔的市场,有众多的消费群体,有广泛的使用价值和用途,应该说合格的农副产品有百分之百的销售率。但实际工作中,我们注意到不是销售不了,而是销售利润不高,甚至亏本销售,“谷贱伤农”的现象时有发生。分析原因,主要是没有直接销售网络,通过批发、代销等形式,销售利润率降低;没有广告宣传,没有销售经验,没有销售人员,“闺在深山无人识”,也可归咎为资金规模小,销售投入不足。
第四、产品价格风险。农副产品的价格波动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物价水平,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活水平,影响到社会稳定。粮油加工转化企业申请贷款需求测算时到产品销售时的季节性强,周期性长,产品价格下跌的风险很大。分析原因,主要是没有或没有健全价格风险补偿机制,没有或很少的价格风险基金。政策性的农副产品价格的保险补偿制度落实不到位,商业性农副产品、畜产品等保险种类少,免责多,收费高。
第五、企业信用风险。农业小企业等承贷企业到期不能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是农发行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为此规定除信誉良好的企业外,该行对商业性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并严格了贷款资格准入、信用等级评定和综合授信额度的确定,也是防范信贷风险的重要措施。目前该行主要的担保方式为资产抵押担保,资产主要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机器设备等,资产保全的可操作性不强,品种不多,实现债权的成本高。
第六、抵(质)押物价值风险。从该行近年来的新商业性贷款审批投放情况来看,采取了较严格的抵押、质押资产的价值评估,他项登记,抵押财产管理,办理保险等。但从实际情况分析,操作风险较大,如集体土地使用抵押债权的实现,法律诉讼时效的规定,抵押物损毁灭失、价值减少等方面的风险较大。
分析以上风险表现,通过担保等多种形式分散、转移、化解、减低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农发行稳健经营、有效发展的基础。
三、运用物权法,创新形式多样的贷款担保融资方式
《物权法》实施后,我们通过对担保物权的学习,进一步认识到物权法的实施对于农发行加大支持农业中小企业,发展新商业性贷款,防范企业经营和贷款风险有许多重要规定和内容,学习物权法意义深远。根据《物权法》,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扩大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为促进融资,发展经济,特别是解决农业小企业贷款难问题。《物权法》中担保物权规定了可以抵押和不可以抵押的范围。如正在建设的建筑物,企业现有的和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可以抵押,基金、应收账款可以质押。这些规定对于该行支持中小企业具有现实意义,如租用的厂房、设备不能抵押,但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可以抵押,直接解决了企业的担保难。
二是增加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为提前实现债权,收回贷款创造条件。如《物权法》第179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该行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可以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情形,解决该行及时保全资产,防范突发事件,提前收回贷款的问题,增强了贷款担保的灵活性。
三是对同一债务落实多种担保方式,实行连带担保责任,增强企业的担保风险意识。该行农业小企业贷款办法(试行)第10条规定:“农业小企业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可采取企业联保、担保公司保证等多种适合小企业特点的担保方式,并积极采用企业主、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股东以其个人财产抵(质)押或提供保证的担保方式”。
四是创新担保组织,组建粮食系统或小企业内部担保公司,降低担保成本。政府和社会有关部门和人员组建了不少担保公司,大多是以赢利为目的的,资信状况差,担保费用高,担保条件严已经严重制约了对小企业的担保。为此组建内部担保机构很有必要,通过集中粮食系统风险基金和企业内部缴存的风险保证金,达到联保互保,降低风险的目的。
五是创新应收账款和票据质押担保,组成结算中心,形成有效的风险制约机制。如忻府区、原平市、定襄县是忻州市三大粮食主产县,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已经形成了一个购、销、加的粮食循环圈,具有紧密的合同购销和交易关系,可以组建内部的结算中心,推广内部承兑汇票,将原材料、产成品、应收帐款、承兑汇票等进行抵押或质押。
六是简化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降低债权实现成本。《物权法》第195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未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这样通过协议的形式能够较快的实现债权。
七是确实落实抵押物登记和抵押合同的效力。《物权法》第15条规定“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187条规定了部分抵押物“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188条规定了部分抵押物“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等。这些规定有利于该行不办理登记,就可实现抵押目的,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八是恰当地运用浮动抵押规定。《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有利于该行对农副产品进行抵押和实现抵押的操作。
九是增强抵押债权的诉讼时效观念。《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总之,农发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必须全力支持“三农”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保证政策性贷款和准政策性信贷投入的前提下,要积极地支持粮食加工转化,农林牧副产业壮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但是要积极地分析各类贷款的风险特点和防范措施,特别是加大对新商业性贷款的风险防控手段,有效运用即将实施的《物权法》有关规定,创新贷款担保融资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