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审计》
问:根据教材第30页中“特定情况下对独立性原则的运用”,如果注册会计师拥有被审计单位的少量股票,没有达到直接控制,也并没有达到重大的间接控制,是否需要回避?
答:注册会计师不应拥有被审计单位的股票,无论数量如何。
问:教材第108页中提到的财务报表审计的循环法下提到的“账户法”与教材第285页第五段提到的“分项审计方法”有什么区别?
答:指的是一回事,只是表述方式不同。
问:教材第275页计算初始样本量的公式中的(Za+Zr)是否相当于估计的总体标准离差?
答:实质性程序中,初始样本规模受下列因素的影响:可接受的抽样风险、总体可容忍错报、预计总体误差、预计总体标准离差(代表总体变异性)、总体规模。教材第275页计算初始样本量的公式中SD}才是估计的总体标准离差,(Za+Zr)是在既定的置信水平下,可接受的误受风险和误拒风险对样本规模的影响(称置信系数)。
问:教材中提到的内部控制审核业务是属于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还是直接报告业务?
答:鉴证业务分为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教材第52页指出,这两者的重要区别之一在于,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预期使用者可以直接获取鉴证对象信息(责任方认定),而不一定要通过阅读鉴证报告。在直接报告业务中,可能不存在责任方认定,即便存在,该认定也无法为预期使用者获取。预期使用者只能通过阅读鉴证报告获取有关的鉴证对象信息。在内部控制审计业务中,管理层首先需要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可见责任方认定是存在的。如果该认定能够为使用者获取,则应为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否则应为直接报告业务。
问:教材156页,关于“2.尚未更正错报的汇总数超过或接近重要性水平。”按照括号中的说明,以下的理解是否正确:“尚未更正错报的汇总数超过财务报表层次重要性水平”与“特定项目的尚未更正错报超过考虑其性质所设定的更低的重要性水平”,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再同时满足“管理层拒绝调整财务报表,且扩大审计程序范围的结果不能使注册会计师认为尚未更正错报的汇总数不重大”,注册会计师就应考虑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答:所问问题中“只要满足一个条件”与教材156页内容不符,第一段括号中使用的是“并且”,故上述问题理解不正确。
问:教材276页与283页的例题中是否应按教材265页的规定减去被审计单位已更正的错报?
答:没有必要减去被审计单位已更正的错报,教材276页和283页列示的仅是范例。
问:教材317页,倒数第3行,“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是否改为“长期应收款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更恰当?
答:没有必要修改,因为教材317页倒数第3行的大标题是“长期应收款”,且各程序使用的都是未实现融资收益。
问:教材342页,4.(3)⑥中的内容与教材352页,八、(二)5中的内容矛盾,应以哪个为准?
答:以教材352页八、(二)5中的内容为准。
问:教材447页,第17行,“注册会计师应当通知管理层不要将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向第三方报出”,是否应改为“注册会计师应当通知治理层不要将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向第三方报出”?
答:没有必要修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中也仅载明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未提及治理层的责任。
|